案件基本事实
曹某因用人单位公司未为其缴纳2022年6月社会保险,于2022年7月4日发出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法院查明,该公司自2006年起已连续为其缴纳社保长达16年,此次仅为单月欠缴且事后已补缴。两级法院均认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存在偶然、短期的社保欠缴情形时,未通过劳动监察等途径寻求救济,也未给予用人单位合理的纠错期限,便直接解除合同索要经济补偿,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立法本意,故判决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风险提示
1、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违法轻微的情况下,慎用“即时解除权”。虽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赋予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存在严重过错时的单方解除权,并可主张经济补偿。但本案向劳动者发出警示,该权利并非只要单位有轻微违法即可触发。法院最终会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严重性、持续性、主观恶意以及历史履行情况。
2、建议遵循“先救济,后解除”原则。如果劳动者发现单位存在社保、公积金欠缴等问题时,首选途径是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向社保征收机构举报,要求责令单位补缴。这既能解决问题,又能固定用人单位拒不改正或恶意的相关证据。轻微违法即直接将解除合同作为“首选”可能存在风险。
3、给予违法方合理宽限期以纠正其违法行为,从而证明恶意性与故意性。对于单位偶然的、非恶意的短期欠缴或者部分险种漏缴等,司法实践中通常认为劳动者应给予单位合理的补救时间。立即解除可能被视为未给予合理解困机会,诉求不被支持。
4、取证及留证至关重要,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劳动者应当积极收集并保留相关证据(如沟通记录、公司经营异常证据、投诉回执等),否则可能面临败诉风险。
5、该案例虽然并非系普遍性的案例,但仍然对于劳动者具有启示性,同样对用人单位也有启示性,法院对于案件的审理从违法的形式审查向实质行审查纵深推进,同理,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轻微维权的情况下采取此类操作,同样存在风险。
6、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相关合规操作及风险评估建议咨询专业的律师,由律师进行评估或者进行指导取证,做证据补强后再行操作,以确保合法合规。
维权需讲究策略与步骤,对于劳动者而言,盲目解除劳动合同可能导致既丢了工作,又拿不到补偿金的“双输”局面。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在最新司法解释的场景下,可能因违法解除而付出的成本远远不止“违法解除赔偿金”这样简单。
夏浩然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