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我国是遵从婚姻自由的国家,依据我国的法律规定,结婚自由,离婚也自由。然而在有的案件中,却出现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离婚,而法院却判决不予离婚的情况,比如今天分享的案例,这又是因为什么原因呢?
关键词 离婚纠纷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抚养义务
案情简介 李某与贺某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两女。2024年,此女经诊断确诊为:双侧额叶-胼胝体巨大占位、双侧额部膜下积液,后确诊为颅内恶性肿瘤。2025年3月,李某提起诉讼,要求与贺某离婚,后贺某同意离婚,但法院却予以判决不准予二人离婚,后李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律辨析 本案中,离婚与否原本是夫妻二人的自由,其可以自主的决定离婚与否,然而,本案存在一个特殊之处,即两人的次女罹患癌症。毫无疑问,李某与贺某二人的离婚,将对其次女造成巨大影响。在此情况下,便出现双方婚姻自由权利与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的冲突问题。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尽管双方就离婚与否达成一致,然双方在在子女抚养及家庭财产分割问题上未能达成一致,且二人婚生次女正遭受病痛折磨,急需父母与家庭给与共同关爱、支持和全力救治。为此,毫无疑问的是,法院希望二人暂时搁置争议,维系家庭稳定及保障未成年人子女的合法权益,共克时艰。
引申 此类案件并非个例,笔者在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也有较多的法官认为,如果夫妻双方未能就“未成年人生活抚养教育问题”予以妥善解决及处理,法院通常会趋向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角度,判决夫妻双方不予离婚,以探求给与夫妻双方珍惜彼此,珍惜家庭。同时,还有一类案件是涉及到“夫”或“妻”一方罹患重病,在另一方急求撇除关系的情况下,法院也会基于人道主义及社会公德,判决双方不予离婚,以求给予患病的“夫”或者“妻”一方以必要的救治与帮助。
结语 尽管法院判决不予离婚可以“司法强制干预”之力对婚姻进行短暂的维系,然而,天下无不散之筵席,也没有离不掉的婚姻,如果仅仅依靠司法干预进行强制维持,不解决婚姻关系存续中的核心问题及矛盾,恐非长久之计,也可能引发更多的其他的问题。
夏浩然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