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陈光明律师 时间:2023年10月26日 27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崔某,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光明,广东瀛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卓恒,广东瀛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陈某,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威,广东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春锦,广东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4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光明、李卓恒,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春锦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一、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2021年8月3日借款本金26252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26252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LPR4倍计算,自2021年11月5日起计算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3月31日利息5511.46元,本息合计31763.46元);二、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2021年8月10日借款本金73334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73334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LPR4倍计算,自2021年10月10日起计算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3月31日利息16211.7元,本息合计89545.7元);三、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2021年9月14日借款本金67084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67084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LPR4倍计算,自2021年10月17日起计算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3月31日利息14629.16元,扣除已支付的利息6000元后利息为8629.16元,本息合计75713.16元);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诉讼中,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出示了借条、中国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经质证,被告对原告证据均无异议,本院对原告的证据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一、被告陈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崔某归还借款本金164296.75元、利息30748.81元,并应以尚欠本金164296.7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计付自2023年4月1日起至本金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予原告崔某;
二、驳回原告崔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20.22元、财产保全费1494.8元,合计3615.02元(原告已预交3615.02元),由原告负担36.02元、被告负担3579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被告逾期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对原告已预交但不应由原告负担的3579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依法退还予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