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丁晓波|时间:2023年10月16日|25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本律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xx经 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货款 10 万 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 年 5 月至 7 -1- -2- 月,被告承包上海xxxxx公司扩建厂房项目排烟工程并向 原告采购风机、阀等设备及配件,原告已完全按约履行约定的义 务,上述设备及配件已投入使用,合计 348772 元,被告已陆续 支付货款 23 万元,至今尚欠原告货款 118772 元。2022 年 12 月 13 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工程款付款协议书,对尚欠原告的 10 万 元货款予以认可。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未能付款。 原告提供了送货清单、送货单、结算确认单、工程款付款协 议书等证据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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