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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侵权,已执行且生效

发布者:贾永强律师 时间:2023年12月26日 119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文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XX。

法定代表人:厉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XX,北京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X,北京XX律师。

被告:天津市曙光沙窝萝卜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辛口镇小沙XX内。

法定代表人:李XX,理事长。

原告文XX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曙光沙窝萝卜专业合作社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3 年 1 月 6 日立案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贾XX、齐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天津市曙光沙窝萝卜专业合作社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文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经当庭明确为:

  1. 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所享有的“文悦古典明朝体”美术作品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2.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0000 元;

  3.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律师费 8000 元;

  4. 诉讼费、公告费等诉讼有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文悦古典明朝体 W5 计算机字库”由文XX公司所创作,完成于 2016 年 6 月 1 日,于 2016 年 12 月 12 日完成登记,登记号为国作登字-2016-F-003XXXX3587。被告在京东“XXX鲜专营店”所售的“曙光新鲜生姜云南新鲜生姜小黄姜仔姜5斤精选鲜嫩姜老姜新鲜蔬菜姜带箱 3 斤装”“曙光新鲜生姜云南新鲜生姜小黄姜仔姜 5 斤精选鲜嫩姜老姜新鲜蔬菜姜带箱 5 斤装”等商品在有关产品介绍中,“姜香浓郁”“云南”“小黄姜”“个头稍小”“辛辣够味”“鲜黄姜”“姜肉黄亮”“无硫磺”“不泡水”“姜丝”“外形”等字体未经原告授权许可便擅自使用,已构成侵权。被告的侵权产品销售范围广,销量大,侵权时间长,给原告造成重大损失,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故原告来院起诉。

被告天津市曙光沙窝萝卜专业合作社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涉案作品概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出具的《作品登记证书》显示,涉案作品《文悦古典明朝体 W5 计算机字库》,登记号为国作登字-2016-F-003XXXX3587,作者及著作权人为文XX公司即本案原告,作品类别为美术作品,创作完成时间为 2016 年 6 月 1 日,首次发表时间为 2016 年 8 月 1 日,登记日期为 2016 年 12 月 12 日。涉案作品的著作权登记档案中,《作品著作权登记申请表》显示涉案作品创作性质为原创,权利取得方式为原始,权利归属方式为法人作品,权利拥有状况为全部;《权利归属证明》显示涉案作品是法人作品,由公司组织员工集体创作,代表公司的意志,著作权归属公司所有,该作品所有权利归属原告所有并由原告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作品说明书》显示,涉案作品是原告制作的一款计算机字库,涉及灵感来源于明代及清代早期雕版善本中的一类字体。创作过程中,原告收集了众多的明代及清代早期雕版善本,从这些资料中提炼出一部分具有共性的设计风格,然后模仿这些字体风格,通过矢量图形的形式将新的字体绘制出来,封装为计算机字库文件。涉案作品的独创性在于,其笔画风格书法特征浓郁,更具韵律感,富有人文气息,非常适宜用于需要展现人文感、手作感、古拙感的场景。庭审中,原告自述涉案作品特色为字体方正、结构紧凑、笔锋尖利。当庭登陆原告经营的文悦字库平台(XXX),网页左上角“下载字体包”处可下载涉案作品,并注明“商业用途须购买字体授权”,并注有联系人姓名、手机号、微信二维码、QQ 号及电子邮箱和“更多联系方式”;网页左下角“字体信息处”有包括原告法定代表人厉XX在内的创作团队人员名单、当前版本、字体文件格式等信息,“发布时间”为 2016 年 10 月 8 日,原告当庭表示涉案作品首次发表时间以此为准;网页右下方有“版权证书”,点击可见涉案作品的作品登记证书。

(二)被诉侵权行为及相关事实

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涉案京东XX“XXX鲜专营店”的经营者资质信息显示,其经营者企业名称为天津市曙光沙窝萝卜专业合作社即本案被告,并附有被告营业执照。公示信息中附有店铺网址。

根据原告取证视频及庭审中现场展示,进入涉案网店,网页最上方注有“天津市曙光沙窝萝卜专业合作社官方旗舰店”字样。浏览网页,在“商品介绍”中有大量介绍商品的图片,上附文字。庭审中,原告向法院明确,被诉侵权行为系被告在其经营的涉案网店上使用的“云南小黄姜”等 289 个汉字,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涉案作品字库对应汉字的字体相同,侵犯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经比对,原告主张的被诉侵权汉字,与涉案作品字库中对应汉字在字体结构、字形、笔画、风格等方面呈现一致性特点,整体视觉效果基本无差异。

(三)其他事实被告天津市曙光沙窝萝卜专业合作社系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于2007 年 9 月 17 日,法定代表人李XX,成员出资总额 1050 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包括蔬菜种植、新鲜蔬菜批发、新鲜水果批发等。为证明涉案作品设计者厉XX的知名度,原告提交了微信公众号文章《谁把中文字体做的辣么美?》《视界·故事|宋体黑体仿宋楷体,你天天用的字体,源头竟在上海这条马路》《<创诣>×独立字体设计师》《字体设计:这个沉寂了多年的行业终于看到了希望》。经查,前述文章主要提及涉案作品设计者之一、原告法定代表人厉XX,以及其设计其他作品“康熙字典体”的情况。

为证明涉案作品的知名度,原告提交了其官网所载涉案作品被用于上海XX指南的网页截图。原告还提交了微信公众号文章《做 PPT 用什么字体最合适?看这一篇文章就够了》《那些好看的中国风字体,你了解几个?》《我帮故宫修改了一份 PPT,满满中国风!》。

经查,前述文章中都推荐了涉案作品。

为证明其合理维权费用,原告提交其 2022 年 11 月 2 日与北京XX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该律所接受原告委托,在与被告著作权侵权纠纷中委派律师担任代理人,原告支付该律所律师服务费 8000 元。原告另提交前述律所 2023 年 4 月 26 日向其开具的天津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一张,价税合计 8000 元。

庭审中,针对其主张的赔偿数额,原告要求以其许可他人使用涉案作品的使用费 25500 元为基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的规定,乘以 2.5 倍,四舍五入可得其诉讼请求主张的赔偿金额 60000 元。为此原告提交编号 202XXXX1400的《文悦字库产品许可使用协议》。经查,该协议被许可字库产品为“文悦古典明朝体 JRFC”,许可费用经优惠后为 25500 元,经授权公司有权将被许可字库产品附随的计算机字体中的文字图形,直接、格式转换或修改后,用于该公司办公、经营、管理、企业名称、注册商标、商业名称、卖场海报、平面广告、公司店铺及销售专柜的装饰装修、公司出品实体产品设计等。但原告未提交履行该合同的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涉案作品在布局结构、入断笔方式、笔画长短曲直等方面体现美感,形成了独特的书写风格,与XX字体存在明显的差异,具有独创性,符合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特征。根据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本案中,根据在案证据《作品登记证书》《作品著作权登记申请表》《权利归属证明》《作品说明书》,以及原告经营的文悦字库平台,可以认定原告为涉案作品的作者及著作权人。

被告在其经营过程中,未经权利人许可,将与涉案作品基本无差异的字体印制使用在其对外网络销售的宣传图上等处,且让公众通过信息网络可以在选定的时间地点看到,侵犯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著作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因庭审中查验被告的被诉侵权行为仍在持续,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赔偿数额,本案中,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因被诉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被告的违法所得,仅提交一份其与案外人签订的涉案作品许可使用协议,作为涉案作品权利使用费的参照,并以该协议约定的25500 元为基数,乘以 2.5 倍后四舍五入得到诉请主张的 6万元。本院认为,一方面,该份许可使用协议仅为孤证,不足以代表原告对外许可使用涉案作品的普遍情形,且原告未提交证据证实该份许可使用协议实际履行;另一方面,被告将涉案作品仅用于网店宣传,原告未提交证据证实被告存在将涉案作品在其产品或包装上突出使用等情节,被告本身亦不从事字库编写或图文设计领域,侵权主观故意有限。故对原告主张的赔偿计算方式,本院不予认可。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独创性及市场价值、被告侵权行为性质及过错程度、被控侵权字体对涉案产品利润贡献率、包括律师费在内的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对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

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天津市曙光沙窝萝卜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文XX公司享有的“文悦古典明朝体”作品著作权的行为;

二、被告天津市曙光沙窝萝卜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文XX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 15000 元;

三、驳回原告文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贾永强律师团队成员多出自南开大学、西南政法大学等知名法学院,执业经验丰富。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天津-和平区
  • 执业单位:北京道可特(天津)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20120********15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工伤赔偿、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