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胜律师 时间:2024年04月24日 114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信息:
申请人:窦XX,委托代理人:王胜(律师),被申请人:山东XX有限公司。
申请人诉求:
解除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
支付拖欠工资22141.6元。
补缴2023年1月至7月的社会保险。
补交2022年9月至2023年7月的住房公积金。
支付两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9800元。
案件事实:
窦XX自2021年5月17日起与山东XX有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
被申请人拖欠申请人2023年2月至7月的工资,共计22141.6元。
被申请人未为申请人缴纳2023年1月至7月的社会保险。
申请人举证:
提供了银行流水、工资表、打卡记录等证据,证明劳动关系及工资拖欠情况。
被申请人情况:
未到庭、未答辩、未举证。
仲裁委员会裁决:
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1年5月17日至2023年7月14日存在劳动关系。
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拖欠工资22141.6元。
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9800元。
裁决被申请人补缴社会保险,具体金额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为准。
驳回申请人关于住房公积金的请求。
律师作用:
王胜律师作为申请人窦XX的委托代理人,代表申请人参与庭审,为申请人争取合法权益,提供了专业的法律服务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