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及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特许人在从事商业特许经营过程中,应向被特许人(加盟人)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特许未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将承担如下法律责任:
一、特许人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民事责任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及《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均规定:特许人隐瞒应当披露而没有披露的信息或者披露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在特许经营合同签订前,特许人隐瞒应当披露而没有披露的信息或者披露虚假信息的,足以诱使被特许人做出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的错误意思表示的,构成欺诈,被特许人可以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行使合同撤销权。《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二、特许人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政责任
《条例》明确规定:特许人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1、特许人应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向受许人提供特许经营项目的相关详细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否则,商务主管部门有权对特许人处于1-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5-10万罚款
2、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骗、误导行为,其发布的广告中不得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否则,工商局有权处于3-10万或10-30万罚款。
3、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应以书面方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费用的用途及退还条件,否则,可能面临1万以下罚款或1-5万罚款。
特许人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如何保护自身的商业秘密?
(一)强化保密意识。特许企业在对外的信息披露中,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管理层其他成员、直接接触信息披露工作的招商人员或签约代表等必须具备强烈的保密意识。
(二)健全保密制度。商业秘密的保护制度不仅是防止泄密的手段,也是认定商业秘密能否构成的法律要件。
(三)完善保密协议。通过保密协议,将保密义务和责任直接以书面方式明确约定,一旦发生泄密,也有利于进行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