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3日06时46分许,被不起诉人**驾驶浙J******重型自卸货车在仙居县**镇**村**工地驶入管铁线**附近路段时,在左转弯过程中与沿管铁线自西向东由张某甲驾驶的仙居******牌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和张某甲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置。2022年11月28日,被不起诉人****与受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被不起诉人***户籍资料、前科说明、归案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单、民事调解协议、收条、谅解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仙居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现场勘查记录、现场图、照片;6、视听资料:现场天网监控视频。
检察院认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与受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