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以来,被不起诉人A出于收藏、把玩等目的,多次从网上购买疑似枪支及枪支配件,后将疑似枪支放置于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路**号**苑**幢**单元**室及江苏省泰兴市**镇**村**组**号老家。2022年4月11日和13日,公安机关从上述两处查获并扣押疑似枪支28把。经鉴定,其中名称为“北斗M24”、“AWM枪(不抛壳)”的疑似枪支2把,属于以气体为发射动力的枪支,比动能分别为4.97J/cm2 和8.84J/cm2。
被不起诉人A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A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A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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