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审查报告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略)
二、目前已有证据清单
序号 | 证据名称 | 证明目的 |
01 | 《分销代理合同》 | 合同双方已就分销代理事项已有约定 |
02 | 客户确认单 | 客户确认单经甲方负责人确认,证明《分销代理合同》已实际履行 |
03 | 微信聊天记录 | 杭州XXX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就当事人提出的佣金结算要求未作任何处理 |
三、代理工作依据的事实
1.《分销代理合同》仅杭州XXX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盖章,但是《分销代理合同》已实际履行。
2. 《分销代理合同》中杭州XXX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支付销售佣金的条件已成就,当事人报备并带至现场看房的客户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签约时间2020年7月20日,为客户报备的当日,客户购买房号16-321不动产房屋,全额付款,成交合同价40万,刷团购5万。
4.当事人已实际产生各类推广策划、广告费及其他费用。
5.当事人已提交佣金结算申请单,杭州XXX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未作任何处理。当事人未收到任何销售代理佣金。
四、主要代理观点
当事人可要求支付居间报酬及居间活动的费用。理由如下:
当事人虽并未在《分销代理合同》盖章,但居间信息或媒介服务的供给与完成缔约之间构成因果联系,即可认定为"促成合同成立",居间人取得居间报酬请求权,而不论委托人是否通过该居间人订立合同。
五、下一步工作方案
1.以书面方式与杭州XXX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沟通。
我们建议,当事人可以考虑以自身名义发送《关于要求支付销售佣金的函》,为之后诉讼创造条件,留存证据。
2.以律师函名义向杭州XXX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要求支付销售代理佣金。
3.若对方未作任何回应,即做好最坏的打算,提起诉讼。
另,当事人需补充的证据如下:客户已成交的证据;当事人已实际产生各类推广策划、广告费及其他费用的证据;已提交佣金结算申请单的证据。
彭美兰律师
2020年0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