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的二审案件什么情况下会改判?
本案主要案情如下: 2022 年5 月145日,被告人**驾驶*C9**7厢式货车,将一批卷烟从福建省浦城县运往浙江省杭州市方向,5月16日 4 时 30 分许,货车途径 G60 兰溪高速路段时,被高速交警和兰溪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当场查获,被查获时尚未获得约定的人民币 3000 元运输费用。现场查获车上的13 个品种6922条卷烟。经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该批卷烟均属于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经浙江省烟草专卖局认定,该批卷烟价值共计人民币 1003010 元。
被告人***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自案发以来,当事人一直是取保侯审强制措施,原以为法院会判缓刑,开庭时没有预判到法院会当庭羁押,更没有预判到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二十万元。即便如此,在看守所见到当事人的第一时间,他表示不上诉,法官已经明确说“这已经判得很轻,他担心上诉并没有更好的结果”,经沟通案件分析,结束会见前再次表明家属意愿,他同意上诉,并签署上诉状。
一、二审上诉案件什么情况下会开庭审理?
二审上诉案件什么情况下会开庭审理?我们首先来看看《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本案中,在如何说服法官开庭审理方面,辩护人在与法官的沟通过程,核心强调如下两点:第一,“起诉书中并没有指控部分事实,兰溪市人民检察院也没有补充起诉,人民法院应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依法作出裁判,兰溪市人民法院判决书认定的部分事实超出了起诉书的指控范围,超出部分未经补充起诉,这在审判程序上是不合法的。”第二,“公诉人当庭作出不利于被告人的从重量刑调整,已严重侵害了被告人的辩护权,也不符合认罪认罚制度从宽处理的司法政策。” 公诉人宣读量刑建议调整书,当庭作出不利于被告人的从重量刑调整后,本案依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一审法院审判程序不合法。
经沟通,二审法院安排开庭审理。
二、二审上诉案件什么情况下会改判?
在司法实践中,二审上诉案件改判的概率是非常低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案中,辩护人在法庭调查发问环节,充分围绕着上诉理由设置问题,让上诉人围绕着辩护要点,给出答案,让法官清晰地理解我们的辩护观点。到庭支持公诉的检察官多次强调,一审判决经审理查明中表述的某段事实,只是情况描述,并不是犯罪事实的认定。并且强调本案当事人口供的一致性。辩护人在辩护环节,针对这两家充分发表并补充发表辩护意见。
辩护人强调:第一,经审理查明中表述的事实,即使涉案金额并未计算在内,这段事实的描述却已经影响到被告人的刑事评价,已经影响到被告人的量刑,导致被告人量刑过重。第二,上诉人在兰溪市烟草专卖局询问笔录、兰溪市人民法院一审庭审过程中的问题回复,2022年05月19日讯问笔录、2022年10月20日讯问笔录、2023年03月29日(兰溪市人民检察院)讯问笔录出现矛盾,并不是公诉人提到的供述具有稳定性与一致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在庭审过程中,辩护人强调本案判罚金额过高,与犯罪情节严重不符。罚金刑的适用需要考虑犯罪人的经济状况,以免使其不堪承受或者累及家人。上诉人家属自身生活尚没有保障,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债务仍需通过举债等方式筹集,上诉人及家属没有相应的履行能力。
期待二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