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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托办事行为的法律认定及裁判观点

发布者:牛淼律师|时间:2024年07月29日|分类:法律常识 |994人看过

   请托行为即通俗意义上的“找关系”、“走后门”,即行为人出资请托他人帮忙“疏通关系”办事。在熟人社会、人情社会中,对于请托行为屡见不鲜,比如:托人帮忙“捞人”办理取保候审、中标项目、购买政策性住房、孩子找上学找工作等。若请托事项未达成,请托人肯定要求返还钱款或者财物,甚至认为行为人涉嫌刑事诈骗,从而引发纠纷。因此该行为通常会涉及到:刑事犯罪、民事纠纷,又或涉及刑民交叉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1、若行为人明知自己不具有为被害人办理请托事项的能力,向被害人谎称自己可以办理以获取被害人的信任,收取办事费用后并未实施办理请托事项的行为,且骗取的款项并未用于办理请托事项,如用于个人偿还债务、自己消费等,或者被告人明知事情不能操作,仍继续编造谎言欺骗被害人事情正在办理中并骗取被害人财物,构成诈骗罪,骗取的财物予以退赔被害人。2、若行为人为请托办事付出努力,周旋关系,但未成功,认定没有欺诈行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则不构成诈骗罪。

   根据裁判文书网检索,在目前审判实践中,根据不同的“请托”情况,各地法院的判决结果、审判导向甚至会完全不同。

(一)判决退钱的案例:

1、双方成立委托合同,合同无效的,行为人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2021)陕01民终16533号)

2、被请托人构成不当得利,依《民法典》122条规定,请托人有权请求被请托人返还财产;((2023)宁0104民初7840号)

3、当事双方基于违法请托行为引发纠纷,后双方达成和解,则借贷合同有效,予以返还;((2021)辽08民终1283号)

(二)判决不退钱,驳回起诉的案例:

1、请托事项违法,违反公序良俗,该行为不应受到法律保护,即案件不属于民事案件审理的范围,依法裁定驳回起诉;((2019)冀04民终4841号;(2023)吉0191民初1625号)

2、违法请托行为无效,不受法律保护,驳回诉讼请求;

3、构成给付型不当得利,依据《民法典》第985条与通说,因不法原因而给付的,受害人不得请求返还;4、请托事项违法,涉嫌违法或犯罪,驳回起诉,并移送公安机关。((2021)皖0102刑初268


牛律师提醒:请托有风险,遇到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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