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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取保后:为何有的要禁止 “从事特定活动”

作者:吴震律师时间:2025年11月1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12次举报

经济犯罪取保后:为何有的要禁止 “从事特定活动”

经济犯罪取保后的监管更侧重 “防止再犯”,“禁止从事特定活动” 是常用措施。河南某建筑企业老板因串通投标罪取保后,被禁止参与政府项目招投标 1 年;浙江某会计因挪用资金罪取保,被责令不得从事财务工作直至案件办结。

根据《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对经济犯罪可禁止三类活动:一是与涉案犯罪相关的活动(如禁止虚开发票案嫌疑人开具增值税发票);二是可能导致再犯的活动(如禁止非法集资案嫌疑人参与理财行业);三是妨害诉讼的活动(如禁止接触投资人、证人)。

违反此类禁令后果严重,江苏某企业负责人取保期间偷偷参与招投标,不仅保证金被没收,还被追加起诉,最终判处实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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