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犯罪取保后:为何有的要禁止 “从事特定活动”
经济犯罪取保后的监管更侧重 “防止再犯”,“禁止从事特定活动” 是常用措施。河南某建筑企业老板因串通投标罪取保后,被禁止参与政府项目招投标 1 年;浙江某会计因挪用资金罪取保,被责令不得从事财务工作直至案件办结。
根据《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对经济犯罪可禁止三类活动:一是与涉案犯罪相关的活动(如禁止虚开发票案嫌疑人开具增值税发票);二是可能导致再犯的活动(如禁止非法集资案嫌疑人参与理财行业);三是妨害诉讼的活动(如禁止接触投资人、证人)。
违反此类禁令后果严重,江苏某企业负责人取保期间偷偷参与招投标,不仅保证金被没收,还被追加起诉,最终判处实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