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亚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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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某某空压机有限公司诉甘肃某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判决

发布者:王亚枫|时间:2023年04月11日|82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郑州某某空压机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某某节能科技有 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 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郑州某某空压机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 亚枫、被告甘肃某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某某到 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设备维修款 本金 105000 元及资金占用费(以 105000 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中间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 2022 年 8 月 13 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2.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由被 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 年 4 月,原告委托被告进行设备维修,以被告为供方原告为需方签订设备维修合同一份,被告为原告提 供空压机维修服务,合同金额 40000 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 了相应费用,在维修过程中发现该设备另外一部分也需要维修, 原告又支付了 90000 元维修费。被告久修未果,经原告多次催 促,2022 年 8 月 10 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两日内维 修完毕,若未如期安装开机运行则将维修的所有款项 13000 元退 还。至 8 月 19 日仍未修好,且被告表示不再维修,但仅退还 25000 元,剩余款项至今未退。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贵院,望 依法判如所请所请。

被告辩称:可以退一部分,但是没法全退,实际上是一台机 器有两个机头,一共维修了两个机头,修好了 9 万的机头,有 问题的是 4 万的那个机头,我们也是说修好为止,但是因为疫情 搁置了。主机维修承诺书是我们配合原告出的,当时着急将机器 拉回去维修,原告给了一周时间,拉走修完又拉回去了,还是有 问题,我们愿意一直给原告修直到修好为止。

经审理查明:2022 年 4 月,原告(需方)与被告(供方) 签订《设备维修合同》,约定:1、空压机主机 1 台,型号为 LU560W-8, 单价为 40000 元;2、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自验收合格 后 1 年(除空滤、油滤、油分、润滑油耗材外);3、交货方式: 由供方送货至需方指定地点;4、检验标准、方法、地点期限: 按合同第二条规定的质量标准验收,提出异议期限自标的物交付 之日起 30 天,该验收仅为需方对标的物的外观、数量、型号、 规格以及包装是否完好进行初步检验,并不表明对质量的最终认 可,不能免除供方在合同项下的任何责任与义务;5、空压机主 机维修的具体内容:(1)更换主机所有轴承(2)更换主机端轴 封套(3)阴阳转子间隙调整(4)超声波清洗(5)由供方指派 工程师现场指导安装拆装;6、签订合同预付 20%货款(即 8000 元整),发货前再付 80%(即 32000 元整);7、本合同自双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2022 年 4 月 9 日,原告向被告付款 8000 元,2022 年 5 月 24 日原告向被告付款 32000 元。

2022 年 6 月,原、被告双方通过微信沟通签订设备维修合 同事宜,原告要求维修的产品为空压机主机 LU560W-8、齿轮箱 壳体 LU560W-8,合计费用为 90000 元,原告于 2022 年 6 月 3 日 向被告转账 90000 元。

2022 年 8 月 10 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主机维修服务承诺书, 承诺书载明“一、2 台主机于 2022 年 8 月 10 日运抵使用现场后, 发现其中一台主机存在轻微卡顿现象,我司承诺在 2 个工作日内 处理完毕且返回使用现场,保证在安装结束后可以正常开机运行。 如我司未能如期安装开机运行则将此次维修的所有款项(合计: 130000 元)退回,合同终止。(空压机其余配件或零部件有问 题不再我司承诺范围之内,但我司可以提供技术人员协助查找问 题)。二、主机在质量保修期内出现问题,我们保证在接到通知 之日起 24 小时内派技术人员到达现场认真查找原因。三、质保 期:主机安装完毕开机正常运行之日起至 2023 年 12 月 23 日。 若是产品质量和我公司施工质量问题,在两个工作日内做出方案 并维修完毕,我们免费负责维修。四、若是外界或其他因素造成 的破坏问题,我们也将会根据破坏承诺程度,做出相应的补修方 案有偿的配合贵方解决问题,只收取成本费用”。截至 2022 年 8 月份,案涉设备仍未修好,原告与公司人员沟通退款事宜。2022 年 9 月 5 日,被告向原告退款 25000 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设备维修合同》两份、中国银行 付款回单、微信聊天记录、主机维修服务合同承诺书、工作联系 函、设备验收单及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销售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 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 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完成维 修义务,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诺书,承诺未在宽限期内完成维修则 退还 130000 元,该承诺合法有效,现被告仍未能完成维修,故 应当履行退款承诺,被告已退款 25000 元,还应当再退还 105000元并自 2022 年 9 月 5 日起向原告承担资金占用利息。

综上,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 第五百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 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甘肃某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 退还原告郑州某某空压机有限公司维修款 105000 元并支付资金 占用利息(以 105000 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 2022 年 9 月 5 日起计算至 实际退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郑州智汇空压机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1200 元,由被告甘肃德蒙节能科技有 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 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 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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