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宸律师
吴宸律师
天津-南开区专职律师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教育机构虚假承诺,吴律师帮当事人讨回全部费用》

发布者:吴宸律师 时间:2023年07月19日 18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冯XX,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镇上佳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天津XX律师。

被告:天津XX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旗路与西湖道交口南XX。

法定代表人:洪X,执行董事。

原告冯XX与被告天津XX公司(以下简称天津XX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 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天津XX公司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冯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22 年 12 月 11 日所签订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培训合同》;

2.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已缴纳的教育培训费用20800元;

3.依 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20000 元;

4.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并直接向原告支付。

事实和理由:2022 年12月6日,被告员工向原告介绍被告机构与合作院校进行专硕培养,告知原告可以有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考试就能顺利拿研究生毕业证及研究生学位证的项目。被告告知原告可以在广东选择深圳大学、广州大学、暨南大学上研究生,并在付完全款后两年半就能顺利拿到报考院校的研究生毕业证及研究生学位证。原告向被告表示想要申请暨南大学研究生,被告于同日表示,已经为原告申请下来暨南大学的研究生名额。原告在付款前也多次向被告询问项目实际情况并要求被告出示合同等资料。被告告知要交完全款后,系统才能弹出合同具体内容。原告基于对被告信任,遂于2022年 12 月 6 日,通过微信向该机构对公账户支付5000 元订金,并于 2022 年 12 月 11 日再次支付剩余尾款15800 元。2022年12月11 日在原告缴完全部款项之后,被告系统app 中发送给原告一份内容为《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培训合同》(以下简称为“合同”),合同内容约定为:“培训项目名称:法律职业考试/2023法硕VIP上岸班(法学)、培训服务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壹年内有效、培训服务费合计:20800.00 元、服务有效时间:2022-12-11至2023-12-11”原告在签完合同后,向被告反馈过服务合同内容与约定的内容不一样,被告欺骗原告这是学校统一制式合同,都是这样写的。2023 年 2 月 18 日,被告原项目对接老师告知原告,自己已离职,该考研项目无法办到,并要求原告与被告售后人员联系,遂不再回应原告任何消息。

原告多次与被告售后人员联系,但是迟迟无人回应。后,原告又在暨南大学研究生官网查询,暨南大学官网上不存在与该机构合作办学的项目。据暨南大学官网中《暨南大学研究生招生声明》显示:“一、我校所有招生相关信息均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在暨南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公布”,“二、我校从未授权任何中介机构、社会培训机构参与本校的招生工作”,原告始知受到被告欺骗。原告联系被告退费无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遂成讼。 天津XX公司未作答辩。 根据冯XX的当庭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经被告员工向原告介绍,被告表示可为原告办理暨南大学法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证、毕业证,原告与被告于2022 年12月11日签订《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培训服务合同》,约定,培训服务费合计 20800 元,服务有效时间 2022 年12 月11 日至2023年12月 11 日,因被告原因导致无法按时开班的,被告应提前通知原告解除合同,主动退还原告已交付的全部培训服务费,被告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相应退费款项按原渠道退还给原告。原告于2022年 12 月 6 日、12 月 11 日分两次向被告缴纳20800 元。2023年2月 18 日,被告员工告知原告其已离职,且合同无法实际履行,让原告联系被告客服退费。原告联系被告售后退款无果,故成讼。冯XX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缴费记录、培训合同等证据材料。天津XX公司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举证、质 证的权利。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被告在履行期间届满前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合同无法实际履行,导致原告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被告应将原告缴纳的培训费 20800 元退还原告。对于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失费20000元,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冯XX与被告天津XX公司签订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培训服务合同》;

二、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天津XX公司退还原告冯XX培训费 20800 元;

三、驳回原告冯XX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820 元,减半收取计410 元,由原告冯XX负担200 元,由被告天津XX公司负担210 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吴宸律师,法学学士。毕业后,从事近7年法律学习及工作,主要从事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企业劳动纠纷等诉讼、非诉讼业务及政府、...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天津-南开区
  • 执业单位:天津元讼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20120********89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劳动纠纷、取保候审、经济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