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中标当晚的30万“打点费”,签不成合同能要回吗?——二审改判返还的合同纠纷复盘
一、案情速览
2022年10月,陈先生(化名)在台山市通过公开投标,以460元/亩中标承包村集体117.14亩林地。中标当晚,同乡李某(化名)来电承诺:“村民这个合同签不成功,你转的钱原数返还”,并指示陈先生将30万元转入其兄账户,随后转至李某处。
此后陈先生顺利与发包方签订承包合同,但李某自认未提供任何签约帮助。陈先生要求返还30万元遭拒,遂诉至法院。
李某抗辩:该30万元系双方串通投标后陈先生支付的“弃标补偿款”,属不法原因给付,不应返还。
二、办案思路:跳出“委托合同”框,抓住“签不成退款”承诺
本案关键不在“打点关系”四个字,而在两个核心事实:
1. 李某承诺“签不成,钱原数返还”——有2022年10月21日通话录音为证;
2. 李某自认未提供任何帮助——庭审中明确承认。
律师据此将案件定性为“以30万元对价换取帮助顺利签约”的合同关系,而非陈先生最初主张的“委托合同”。法律关系定性属法院职权范围,不影响“返还30万元”这一核心诉请。
同时,针对李某“串通投标、弃标补偿”的抗辩,律师援引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决定书》:该案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被撤销。刑事层面未认定串通投标,李某又无证据证明“弃标补偿”合意,其抗辩不能成立。
三、案件难点
? “灰色叙事”风险:案件涉及“打点费”“中标”“弃标”等字眼,极易被认定为不法原因给付;
? 前案不利:陈先生曾诉李某之兄返还不当得利,被二审驳回,需重新在陈先生与李某之间建立合同关系;
? 利息起算争议:一审未支持从付款日起算利息,仅从合同解除次日(2025年9月6日)起算;
? 跨省管辖:广东台山案发、福建漳平审理、龙岩中院终审,程序复杂。
四、案件结果
? 一审:确认双方“帮助签约合同”于2025年9月5日解除;李某返还30万元;利息按一年期LPR自2025年9月6日起算;驳回其他诉请。
? 二审:龙岩中院认为李某承诺“签不成功退款”、陈先生付款、李某自认未提供帮助,构成违约;公安撤案不构成李某合法占有30万元的理由。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律师提醒
1. “中标后花钱买顺利签约”不一定都是不法给付:关键看有无“打点公职人员”“操纵表决”“串标”的实锤。对方只说“我能帮你签成”,事后没帮忙,可按违约追回款项。
2. 公安撤案是重要民事武器:刑事不认为犯罪 ≠ 民事当然有效,但能有效削弱“不法原因给付”抗辩。
3. 合同定性可纠偏:当事人写“委托合同”“不当得利”“打点费”都不怕,律师要把法院带到“钱为什么付、对方承诺了什么、有没有履约”这条主线上。
4. 留痕很重要:一句“签不成功原数返还”,比事后起诉时争论“到底是不是打点费”有用得多。
陈金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