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判决如下:
一、被告XXXXX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袁XX修费损失35600元、租赁费损失6330 元;
二、被告杨X对被告XXX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袁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990元,减半收取计495元,由原告袁X负担59元,由被告XX公司、杨X共同负担43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按照本院提供的上诉案件诉讼费用交纳通知书确定的银行账号,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