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瀚天律师事务所
江苏瀚天律师事务所
江苏-南京
查看服务地区

律师不接受该地区电话咨询,建议一对一在线咨询.服务时间:(09:00-21:59)

咨询我
09:00-21:59

离婚纠纷中争夺两婚生子抚养权,人民法院可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由一人抚养

作者:江苏瀚天律师事务所时间:2025年11月1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04次举报
2025-11-12

离婚纠纷中争夺两婚生子抚养权,人民法院可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由一人抚养

——李某与吴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

本案原告李某系南京鼓楼医院心血管内科副主任医师,被告吴某为企业职员。双方于2014年2月14日登记结婚后育有两子:长子吴某辰(2017年7月出生)患有全身大面积鲜红斑痣、先天性心脏病、左侧面部弥漫性淋巴管瘤及脑部发育异常等复合型先天疾病;次子原名吴沐远(2020年4月出生),2021年12月8日更名为李容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因次子姓氏变更问题产生根本性矛盾。2021年10月原告首次提起离婚诉讼后撤诉,2022年1月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但未完成登记手续。2022年6月起正式分居后,原告再次诉请离婚并主张两子抚养权,而被告要求获得次子抚养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年满两周岁不满八周岁的两个婚生子(长子5周岁,次子2周岁)的抚养权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应当如何分配;

代理意见

两个婚生子均由李某抚养显然更加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代理要点如下:

从事实角度看:

(1)跟随母亲生活有利于两个小孩身心健康成长。

对于婚生子吴某甲:李某(女)全心照料;吴某只强调孩子病情,自认抚养能力不足。

孩子五周岁,身体患有多种疾病,李某(女)职业作为某医院副主任医生, 从孩子出生到庭审期间,对于孩子成长过程中的每一次病痛都极度重视,利用自身的医学专业知识、社会人脉资源到处求医治疗,悉心照料之下,从李某提交的视频证据中显示吴某甲的语言、运动情况以及幼儿园老师的表扬、孩子当上升旗手等证据,都可以看出一个母亲含辛茹苦的努力、对孩子满满的爱意。吴某的答辩意见可以印证李某的对长子的无私付出。

   对于婚生子李某乙:出生至庭审期间,次子一直跟随母亲生活,形成了稳定的生活状态,强制变更将诱发分离焦虑障碍。

李某(女)对两个孩子的抚养权的意愿强烈,保障兄弟共同成长,兄弟之间已经形成双向情感支持系。此时贸然改变孩子们的生活环境,将一母同胞的两婚生子强行分开明显会对两个不足五岁的孩子身心造成剧烈影响,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2)吴某(男)对两个孩子抚养意愿相对较弱,很难直接抚养小孩,多数交由爷爷奶奶照料,难以与小孩沟通教育,难以保障孩子身心健康成长。并且,2022年1月15日双方自愿签订的离婚登记协议书中约定了次子李某乙由女方抚养。

3)直面夫妻感情破裂的根源性问题:李某乙的姓氏纠纷---冠姓权之争。

  • j2020年4月,李某乙出生后,原名为“吴小某”。吴某母亲直言孩子如果不姓“吴”就会对两个孩子区别对待,李某(女)为孩子们能平等快乐成长坚定选择次子也随父姓。
  • k后因吴某(男)的极端自私行为、家庭冷暴力等,李某(女)要求离婚。
  • l2021年12月,经反复商议,吴某表示李某如自愿将共同出资100万元的房子赠与爷爷奶奶可以将次子改随母姓。(吴某在庭审中的举证材料)次子随即改为李某乙。
  • m因极端在乎孩子姓氏,吴某(男)在孩子改姓之后频繁与李某(女)争吵坚定要求离婚。李某(女)无奈同意在2022年1月到民政局登记离婚,并约定了由李某抚养次子李某乙。后,经双方亲戚调解,吴某(男)表示不再纠结姓氏,好好生活。女方考虑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同意继续共同生活。
  • n吴某(男)再次因孩子姓氏问题吵架,并坚定改姓“吴”,否则离婚。

从事情发展的脉络来看,男方及其父母无视孩子是亲生的这个本质,在姓氏问题上小题大做、本末倒置,能够因为姓氏问题区别对待孩子,其对孩子的爱让人生疑。第二,男方及其父母更重视经济利益,保障房产归属权。母亲为了孩子可以付出一切,不因孩子姓氏的问题而差别对待。父亲确利用“冠母姓”谋求经济利益,并常常因此发火。两人的表现高下立现。

4)母亲李某较之父亲能提供更好的生活、教育条件。

李某的职业是医院的副主任医师,年收入高于吴某,提交的地铁上下班记录证明工作时间较稳定,准时回家,能给予两个孩子良好的陪伴。

吴某系企业职工经常需要在外喝酒应酬,回家时间不固定、回家时间晚,与孩子相处时间较短,不利于小孩成长教育。

5)吴某(男)情绪不稳定,分居之后数次不遵守调解约定拒绝母亲李某接走孩子,并产生肢体冲突,直接导致次子的分离焦虑,无视孩子的身心健康,不适宜抚养照顾孩子。

6)原告方已经举证,两个孩子都是试管婴儿,原告身体做过手术,所以后期很难再怀孕,希望可以获得次子的抚养权。

从法律层面来看:

法律依据一:《民法典》1079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本案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认可因次子改姓风波感情破裂,同意离婚。法院应当准予离婚。

法律依据二:《民法典》1084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起诉离婚时,次子李某乙还不满2岁。庭审中,长子才5岁、次子仍是不满3周岁的幼儿。就次子抚养权而言,应当参照上述法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由原告李某(女)直接抚养。并且,不论从年龄、孩子成长需要、家庭氛围、兄弟感情、父母条件及抚养意愿等哪一个角度讲,母亲李某更适宜抚养两个孩子。

法律依据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可予优先考虑:

原告已经就第(一)(二)(四)项向法院进行举证,母亲李某更适宜直接抚养2个小孩。

办案心得

1、永葆“如我在诉”的信念,学会倾听当事人的核心诉求。

俗话说的好,“清官难断家务事”。但是,律师的执业要求是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核心在于“忠”。这个“忠”应当从三个维度来理解:一是忠于当事人的核心诉求,让当事人从“剪不断、理还乱”的家庭纠纷中抽离出来,回归岁月静好的人生;二是忠于案件事实,从事实中为当事人的诉求溯源,从事实中为当事人的诉求锚定证据;三是忠于国家的法律,建立起个案的人生故事与法律条文的链接,让法律的理性与温情穿透故事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如我在诉”的办案理念,律师不可能做好案件。接到案件之后,主办律师耐心倾听当事人的心声,了解了其相识、相爱的历程,了解其在8年婚姻中如何平衡好了家庭和事业,了解了离婚的根源,即感情破裂的原因。从当事人的故事中,主办律师锚定了核心诉求(离婚和索要抚养权)、锚定了夫妻感情破裂的根源(次子冠姓权之争)。从琐碎复杂的婚姻家庭生活中,主办律师找到了争夺抚养权的诸多有利证据。所有工作的顺利进行,都在于用“如我在诉”的心去倾听当事人的心声。

2、分析梳理案件的难点。

当事人核心诉求:离婚并争取两个婚生子的抚养权。而本案的难点不在于离婚,而在于两个婚生子抚养权的争夺。从双方的冠姓权纠纷中,夫妻双方的感情消磨殆尽。在被告方也同意离婚的情形下,在父母亲有平等抚养权的条件下,如何能达到2个小孩抚养权均判给女方的理想状态,这是本案的难点所在。

从律师个人办案经验以及在裁判文书网上查阅相关案例来说,离婚纠纷涉及两婚生子,且在夫妻双方均没有过大错误的前提下,绝大多数都是判决夫妻双方一人抚养一个。聚焦难点,以事实为基础,抓住《民法典》中争夺抚养权的有利要素,准备相应的证据。

3、庭前扎实己方证据,庭审中巧用对方证据。

要全面准备己方证据,从正反两方面论证:一方面,母亲适宜抚养两个婚生子;另一方面,父亲不适宜抚养两个小孩。

 

孩子姓名

父亲不利条件

母亲有利条件

长子吴某甲

1、父亲放弃抚养权,抚养意愿不强

2、日常生活对孩子关注度低于母亲

1、成长过程中对孩子的就医治疗尽心尽力,关爱孩子成长

2、职业为某医院副主任医师,获取医疗资源更为便利

3、坚定愿意抚养孩子

次子李某乙

1、父亲极度在意次子姓氏,孩子不改姓的前提下难以给孩子良好的家庭氛围

2、有不守约抢夺孩子的劣迹行为,影响孩子身心健康

3、前期的离婚协议中自愿放弃抚养权

1、出生至今一直由母亲照料,不足3岁的幼儿与母亲分离会打破原来形成的稳定生活环境;

2、尚在哺乳假内,公交地铁下班记录证明母亲可以按时回家照顾孩子

综合:

1、年收入低于母亲

2、工作压力大,经常应酬加班

3、男性天然不太会照顾孩子生活起居,多数交由父母照顾,不如母亲亲自培育两个小孩

1、工作稳定、年收入高,有能力独自抚养2个孩子;

2、抚养两个小孩,不打破孩子生活氛围,维系手足亲情,有助于孩子身心健康;举证材料有孩子共同成长的视频、照片

3、庭审中对方举证房产赠与材料能证明母亲相对于房子等身外之财更在乎抚养小孩

4、通过做试管婴儿进行生育,后期母亲很难再生育孩子

4、回归爱,回归儿童权益保护,保障孩子身心健康成长。

孩子只是借由父母来到这个世界上,他们始终是独立的个体,并不依附于某一人而存在,孩子们有选择爱与被爱的权利。本案中的两个孩子或许未满足法定意义上可以自我表达抚养权归属的年纪,但是他们依然有感受爱与被爱的能力。在原告李某提交的证据材料中,我们向法官传达了强烈的抚养意愿、母亲的拳拳爱子之心。我方弱化财产之争,强调孩子的抚养,强调最有利于儿童原则。我们站在法官的角度、站在孩子的角度考虑问题,那么我们离胜诉判决必然是不远的。

典型意义

一、程序创新的示范价值

诉前调解的司法预演功能在本案体现的淋漓尽致。2022年6月,人民调解达成的临时抚养协议具有证据转化价值:长子医疗复诊期间被告三次缺席的记录,印证其监护能力不足;次子交接时哭闹不止,客观反映环境变更的适应性障碍。这些行为证据被法庭采纳,使“生活稳定性”评估脱离主观陈述层面,建立客观量化标准。同时,在未能正式庭审裁判之前化解抚养难题,关注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避免产生尖锐的矛盾冲突,保障了未成年稳定的生活氛围,体现了以人为本、为人民服务的初心。

二、裁判规则的范式意义

突破传统“一人一孩”的分割式裁判思维,紧抓“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进行裁判。法院根据双方的抚养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强调兄弟共同成长权的保护价值,重视手足亲情完整性审查。判决书指出:“兄弟感情深厚,目前改变其生活环境对处于该年龄段的幼儿来说难以适应,不利于其身心健康成长”,此论断体现司法对儿童心理需求的深度洞察。

本案的裁判体现了司法理性与温情的完美融合,让成年人的纠纷止于对下一代的爱,为《民法典》时代家事审判如何平衡个人权益与儿童保护,以及对《民法典》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的具体适用,提供了具有典范意义的司法样本。

律师简介

汪小勇律师是江苏瀚天律师事务所主任,担任南京市律师协会社区与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委员、江苏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与老年人权益保障业务委员会委员,目前是江苏省人社厅专项法律服务律师,南京市建邺区区委老干部局法律顾问,南京市雨花台区青年企业家联合会法律顾问,南京市雨花台区检察院益心为公志愿者律师。


江苏瀚天律师事务所系江苏省批准设立的合伙制综合性律师事务所。律所坐落于环境优美的五台山西侧,办公面积约1000平,可以承...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南京
  • 执业单位:江苏瀚天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31320000MD0392494P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离婚、经济仲裁
江苏瀚天律师事务所
31320000MD0392494P 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离婚、经济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