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某将房子抵押给银行后,借款428万,到期后未偿还,银行将其诉至法院,法院判决邹某归还某银行借款本金428万元及相应款项,若届期不履行付款义务,银行有权就邹某提供抵押的案涉房产行使抵押权。法院多次责令邹某腾房交付,但邹某拒不履行腾房义务,甚至还将部分房间用于出租。
从法律上讲,邹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呢?
本案中,邹某长期不履行腾房义务,有能力执行却拒不执行,妨害司法秩序,损害申请执行人的权益,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根据《刑法》第31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案发后,邹某及其家属主动腾房,邹某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审理后判决邹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具体来说,“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是指以下行为:1.被执行人隐匿、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2.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3.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
根据刑法规定,拒执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情节尚不属于严重,即使具有拒不执行的行为,也不能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情节严重”:
(1)在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以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在执行中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4)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围困、扣押、殴打执行人员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5)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妨害或者抗拒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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