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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在夜市遭高空砖头砸身亡!

发布者:易兆恒律师|时间:2023年07月12日|分类:刑事辩护 |324人看过

近日,有网友发帖称,622日晚,自己妹妹在长春市红旗街万达广场夜市小吃街被一块高空抛下来的砖头砸中不幸离世。被害人姐姐娄女士称其妹妹今年28岁,警方告诉她犯罪嫌疑人系一名20多岁的男子。

有目击者称,该男子在事发当日的前几个小时也曾扔下过砖头和饮料瓶,有人报警,且警方有过出警。娄女士表示,犯罪嫌疑人的家属称嫌疑人有精神疾病,目前警方在对其进行精神鉴定。

高空抛物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2021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了高空抛物罪,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法发﹝201925号)规定,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另外,从民事角度上分析,《民法典》具体规定为:

1)立法态度及第一责任主体规定。民法典第1254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2)物业服务企业也是责任主体。民法典第1254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3)公安等机构有调查义务。民法典第1254条规定,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高空抛物行为不仅会破坏城市环境,更会威胁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行为人高空抛物的,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或者刑事责任。让我们正确认识高空抛物的危害,养成文明的生活习惯,形成人人自律、互相监督的良好局面,杜绝高空抛物问题,共同守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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