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背景
某知名房地产公司(下称“开发商”)开发了一处位于某市核心区域的住宅项目。2014年8月,购房人胡某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以总价829万余元购买其中一套房产。胡某支付首付款后,向银行按揭贷款578万元,开发商作为保证人承担阶段性担保责任。
纠纷起因
2015年,胡某因拖欠案外人张某200万元借款被诉至法院。法院于2015年2月2日查封了胡某名下该套房产(当时尚未办理产权登记)。此后,胡某连续多期未能偿还银行贷款,开发商被迫承担保证责任。2015年6月10日,开发商与胡某协商解除了原《商品房预售合同》,并提请仲裁委员会确认解除效力。仲裁委于2015年9月25日裁决合同于2015年6月10日解除。
执行异议与诉讼
张某依据生效判决申请强制执行该房产。开发商以合同已解除、房产仍归开发商所有为由,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停止查封和拍卖。异议被驳回后,开发商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法院再次驳回其诉讼请求。
朱文成律师的核心策略
朱文成律师代理房企提起上诉,核心围绕三大关键问题精准抗辩:
1.厘清权属性质:涉案房屋未确权、未登记至购房者名下,购房者仅享有合同债权与物权期待权,并非房屋所有权人,预查封不等同于查封所有权。
2.纠正法律适用:仲裁仅确认合同解除,未对房屋确权或分割,不适用 “仲裁确权不能对抗执行” 的条款,一审适用法律错误。
3.排除恶意规避:合同解除系购房者违约断供导致,房企不知情查封,无串通规避执行的故意,合法行使合同解除权应受保护。
二审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采纳律师意见,认定预查封仅针对物权期待权,合同合法解除后该期待权灭失,继续执行缺乏依据。最终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明确不得执行该套房产,为房企挽回巨额损失。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明确预售商品房被预查封后,开发商因购房者违约依法解除合同,且无规避执行情形的,有权排除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可转而执行购房者对开发商的购房款返还债权,平衡各方合法权益,对同类执行异议案件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