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川行终128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XX,男,1984年4月19日出生,回族,住四川省九寨沟县。
委托代理人赵XX,四川XX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XX,四川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小金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小金县美兴镇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姚XX,县长。
委托代理人魏XX,四川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小金县美兴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小金县美兴XX。
法定代表人刘XX,镇长。
上诉人马XX因诉被上诉人小金县人民政府、小金县美兴镇人民政府行政允诺一案,不服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32行初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马XX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诉人马XX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马XX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马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代伍
审判员 牟XX
审判员 刘洪峰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