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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中,行政机关不作为的法律责任

发布者:徐晓明律师|时间:2023年09月12日|分类:法律常识 |495人看过

行政处罚领域中,行政机关不作为有多种表现形式,包括该制止违法行为未制止,该给予行政处罚未给予,该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给予了较轻的行政处罚等。在审议过程中,有的提出目前实践中一些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存在不同程度上的推诿、不作为问题,应当进一步加大追责力度。行政机关应当履行法律赋予的行政职权,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处分

对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民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这里的“处分”,既包括上级行政机关、任免机关、本单位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的“处分”,也包括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的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作出的“政务处分”。公务员法监察法、政务处分法对处分的适用情节、种类及程序作出了规定,是对公职人员实施处分的主要法律依据。


依据公务员法监察法、政务处分法的规定,处分和政务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降级、撤职24个月。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39条的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当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行为的,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二、刑事责任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属于失职渎职行为,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本条规定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九章对渎职犯罪作了专章规定。刑法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刑法还对一些重点领域,针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作了具体规定,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对发现的严重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未按规定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外,需要注意的,行政执法人员如果在执法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收受他人贿赂,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同时又构成了受贿罪。根据2012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国家机关人员实施渎职犯罪并收受贿赂,同时构成受贿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渎职犯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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