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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怎样赔偿?

发布者:王雪戈律师|时间:2021年05月10日|分类:劳动纠纷 |124人看过


不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怎样赔偿?

 

转载自-华律网

 

要看用人单位不履行劳动合同的哪些内容,合同是怎么约定的。

如果是不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应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如果是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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