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以继承权受到侵犯主张确认合同无效一案二审
代理被告,推翻一审判决,二审胜诉
关系介绍:(当事人均使用化名)
甲是B的丈夫,是C的父亲,患病去世,案涉房屋系甲与B的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一半份额系甲的遗产。
B是母亲,C是甲和B的女儿。
D是B的侄女
A主张是自己是甲和前妻的儿子
A是原告,BCD是被告
案件基本情况:
B的丈夫、C的父亲甲于2008年因绝症去世。去世前,甲为治病对外负有债务,去世后B、C为偿还甲生前为治病所欠债务,作出将甲与B夫妻共有的房屋出售(该房屋一半份额系甲的遗产),用所得房款偿还甲生前为治病所欠债务的决定。做出决定后,B、C继承了该房屋甲的份额,并于次年将该房屋售与B侄女D,房款也用于了偿还甲生前治病所欠债务。
2019年,A突然出现,自称自己系甲与前妻之子,以自己对该房屋属甲的部分有继承权,B、C无权擅自出售房屋;卖方B与买方D存在亲属关系,D非善意;D未实际付款,且价格不合理等多项理由将B、C、D三人列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B、C与D所签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律师点评:
一审法院最终以A系甲与前妻之子具有继承权,B、C出售案涉房屋系无权处分、价格过低且D未提交确实曾支付房款的证据、B与D存在一定亲属关系非善意为由,确认合同无效。
一审判决后,三被告B、C、D不服,依法提起上诉。
二审中,本人作为D的代理律师,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1、A姓名、年龄与其提交的甲三十多年前的离婚判决书上所记载的甲与前妻之子的姓名、年龄均不相符,无法确认A系甲与前妻之子,B、C出售案涉房屋系有权处分;
2、即使A系甲之子,其所主张权力的时间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主张继承权的期限;
3、即使A系甲之子,B、C出售房屋系无权处分,无权处分也并不是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
4、D是否实际支付购房款应当由A举证证明;
5、当时的购房价格为政府指导价格,根据法律规定属合理价格,A主张价格过低,完全是以房价暴涨后今天的价格为标准认定十余年前房屋的价格;
6、D与B虽具有一定亲属关系,但B、C在出售该房屋时曾出示过公证书,该公证书明确载明甲继承人仅有B、C,该公证书虽在十余年后的今天因A出现主张权利被撤销了,但在当年出售房屋时是有效的,D依该公证书产生信赖,对甲是否可能有其他子女并不知情,B、C与D并不存在恶意串通的合同无效情形;
最终,二审法院支持了我方观点,撤销了一审判决,确认了合同有效,改判我方胜诉,驳回了A的全部诉讼请求,维护了D合法权益。
意见和建议:
以侵犯继承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案件中,案情往往十分复杂,关于“是否具有身份关系、是否具有继承权、主张继承权是否超过法定期限、卖方是否无权处分、买方与卖方是否存在恶意串通”等问题尤其重要,任何一个细节皆能决定案件的走向,且一般此类案件时间跨度比较长,存在难以取证的特点,建议遇见此类案件尽快委托专业律师,搜集、整理证据,以争取最佳的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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