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甲状腺癌Ⅰ期遭遇“降级赔付”
2019年,杭州市民郑先生(化名)投保了一份旧版重疾险,合同明确将“甲状腺癌”列为恶性肿瘤保障范围,未作任何分期排除。2024年,郑先生体检发现甲状腺结节,术后病理确诊为“甲状腺乳头状癌,TNM分期Ⅰ期(T1aN0M0)”。
郑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表示,根据2020年发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TNMⅠ期甲状腺癌已被调整为“轻度恶性肿瘤”,仅能按轻症赔付(通常为保额的20%-30%),而非重疾全额。郑先生的保额为30万元,保险公司仅同意赔付20%(6万元),而非全额30万元。郑先生认为,自己投保时合同并未排除甲状腺癌Ⅰ期,应按重疾全额赔付,遂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新规范能否追溯适用于旧合同?
保险公司的立场:保险公司主张,行业新规已明确Ⅰ期甲状腺癌不属于重疾,应按轻症赔付,符合行业统一标准。
君审律所的代理观点:君审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从合同稳定性原则和合理期待原则进行了有力论证。
第一,合同严守原则。郑先生与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订立于2019年,当时合同明确约定“甲状腺癌”属于重大疾病,未作任何分期排除。保险公司以2020年发布的新规范为依据,单方面降低赔付标准,实质上是对已生效合同的变更,违反了合同严守原则。
第二,禁止不利追溯。保险合同是双方意思自治的产物,新规范仅适用于发布后新签订的合同,不能追溯适用于已生效的旧合同。保险公司将新规范的指导作用错误地理解为对旧合同的强制修改权,缺乏法律依据。
第三,合理期待原则。郑先生连续多年投保,对于“甲状腺癌属于重疾保障范围”形成了稳定预期。保险公司在续保时未就甲状腺癌分级赔付这一重大变化进行明确提示,导致郑先生失去了重新评估和选择其他产品的机会。保险公司的做法严重违背了投保人的合理期待。
第四,格式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对于旧合同,若保险公司欲适用新规范降低赔付标准,属于对合同实质内容的变更,必须向投保人履行明确的提示和说明义务。本案中,保险公司未尽到此义务。
法院审理与判决
杭州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君审律所的主要代理意见。法院认为,保险合同成立于2019年,当时合同明确将甲状腺癌列为重大疾病。2020年行业新规的发布不能自动变更已生效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以新规为由降低赔付标准,缺乏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郑先生有权依据原合同约定获得全额赔付。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按重疾标准向郑先生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24万元(扣除已付轻症部分)。
君审保险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