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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电信诈骗,以免责条款为由拒赔电诈险,君审律所在浙江省杭州市法院成功获赔

作者:君审保险律师时间:2026年04月2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6次举报
2026-04-23

案件背景:被骗后理赔遭拒

2024年,杭州市民陈女士(化名)通过某支付平台购买了一份电信诈骗险。保险条款约定,被保险人因遭受电信诈骗导致资金损失,经公安机关立案后,可申请理赔。同时,免责条款中约定“被保险人未按保险人的反诈提示进行操作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购买保险后不久,陈女士接到冒充公检法的诈骗电话,对方以其涉嫌洗钱为由,要求其将资金转入“安全账户”。陈女士在慌乱中按照对方指示进行了转账操作,损失1.2万元。事后,陈女士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交了立案证明。

陈女士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未按反诈提示操作”为由拒赔。保险公司指出,其平台在投保后曾向陈女士推送过反诈提示信息,内容包括“公检法机关不会要求转账至安全账户”,但陈女士未认真阅读,仍被诈骗,属于免责情形。

争议焦点:“未按反诈提示操作”免责条款是否有效?

保险公司的立场:保险公司主张,免责条款明确约定,被保险人未按反诈提示操作的不予赔付,陈女士的行为符合免责情形。

君审律所的代理观点:君审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从格式条款的合理性和提示说明义务角度进行了驳斥。

第一,该免责条款不合理地加重了被保险人的责任。电信诈骗手法不断翻新,反诈提示难以穷尽所有诈骗场景。要求被保险人在接到诈骗电话时立即回忆起平台推送的提示信息,并据此判断是否诈骗,是不切实际的要求。该条款实质上免除了保险公司在大多数情况下的赔付责任,属于不合理的格式条款。

第二,保险公司未尽提示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隐藏于冗长的电子保险条款中,投保时未以弹窗、加粗、单独确认等方式特别提示。陈女士在投保时仅勾选了“我已阅读并同意”,但并未实际阅读到该条款。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未尽提示说明义务的免责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

第三,不利解释原则。对于“未按反诈提示操作”的具体含义,合同未作明确界定。陈女士的操作是否“违反”了提示,存在解释争议,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法院审理与判决

杭州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君审律所的主要代理意见。法院认为,“未按反诈提示操作”免责条款不合理地加重了被保险人的责任,属于不合理的格式条款。同时,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其已就该条款向陈女士履行了明确的提示说明义务,该条款对陈女士不发生法律效力。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陈女士支付电信诈骗险保险金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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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地区:北京-丰台区
  • 执业单位: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3111000********9M
  • 擅长领域:保险理赔
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
3111000********9M 保险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