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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症肺炎导致身故,以先天性心脏畸形为由拒赔学平险,君审律所在黑龙江省绥化市法院成功获赔

作者:君审保险律师时间:2026年04月2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6次举报
2026-04-23

案件背景:重症肺炎身故后的拒赔争议

2023年,绥化市民张先生为其儿子小张(化名)在学校统一投保了学生平安保险。2024年,小张因高热、呼吸困难入院,诊断为“重症肺炎、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虽经全力抢救,仍因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医院同时发现小张患有“房间隔缺损(先天性心脏病)”,但此前从未出现过症状。

张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调查后,以“被保险人患有先天性心脏畸形”为由,援引免责条款,拒绝赔付。

争议焦点:先天性心脏病免责条款是否适用于本次身故?

保险公司的立场:保险公司主张,小张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属于合同免责范围,因此拒赔。

君审律所的代理观点:君审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从近因原则和免责条款效力两个角度进行了驳斥。

第一,近因原则的适用。小张的直接死因是“重症肺炎、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而非先天性心脏病。法医学专家意见证明,房间隔缺损若无明显血流动力学异常,一般不会直接导致死亡。本次死亡是由后天感染所致,与先天性心脏病无直接因果关系。根据近因原则,应当认定肺炎是死亡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第二,先天性畸形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学平险作为集体投保产品,投保人仅收到“致家长的一封信”,未获得完整保险合同条款。保险公司未就“先天性畸形”的概念、范围及法律后果向投保人进行明确说明,该免责条款对投保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第三,免责条款不得扩张解释。即使小张患有房间隔缺损,但该畸形并未导致其死亡,保险公司不能以“存在先天性畸形”为由,将所有死亡原因均排除在保障之外。

法院审理与判决

绥化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君审律所的主要代理意见。法院认为,小张的直接死因为重症肺炎,与先天性心脏病之间无直接因果关系。保险公司以“存在先天性畸形”为由拒赔,不符合近因原则。同时,保险公司未就先天性畸形免责条款履行明确的提示说明义务,该条款对投保人不发生法律效力。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张先生支付学平险身故保险金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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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地区:北京-丰台区
  • 执业单位: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3111000********9M
  • 擅长领域:保险理赔
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
3111000********9M 保险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