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无证驾驶摩托车身故后的拒赔争议
2023年,荔波县村民韦先生(化名)为自己投保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2024年,韦先生驾驶二轮摩托车在乡村道路上行驶时,与对向车辆发生碰撞,韦先生当场死亡。交警部门认定,韦先生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负事故次要责任。
韦先生的家属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交通工具”属于免责情形为由,拒绝赔付。
争议焦点:无证驾驶免责条款是否对投保人生效?
保险公司的立场:保险公司主张,无证驾驶是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合同免责条款已明确列明,故拒赔合法。
君审律所的代理观点:君审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对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进行了重点突破。
第一,审查投保流程。韦先生系通过线下代理人投保,团队调取了投保单、投保提示书等材料。发现免责条款虽以加粗字体列明,但整个条款篇幅长达数页,加粗内容繁多,无证驾驶条款并未以单独弹窗或特别告知方式突出显示。投保人签名仅能证明其阅读了条款,不能证明保险公司已就“无证驾驶免责”的具体含义和法律后果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明确说明。
第二,援引《保险法》第十七条。保险人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条款内容作出明确说明。本案中,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就无证驾驶免责条款向韦先生进行了单独、明确的说明,该条款对韦先生不发生法律效力。
第三,无证驾驶与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虽然韦先生无证驾驶,但交警认定其负次要责任,事故主要原因为对向车辆违规行驶。无证驾驶并非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保险公司不能以违法为由一概拒赔。
法院审理与判决
荔波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君审律所的主要代理意见。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就“无证驾驶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履行了明确的提示和说明义务,该条款对韦先生不发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付责任。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韦先生家属支付意外身故保险金15万元。
君审保险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