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缴费后次日凌晨前的猝死争议
2024年某日下午3时,十堰市民李先生(化名)通过线上渠道为自己投保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当即完成缴费。电子保单载明:“保险期间自2024年X月X日0时起至2025年X月X日24时止。”投保当晚10时,李先生在家中突发胸痛、意识丧失,经抢救无效死亡。医院诊断为“急性心肌梗死猝死”。
家属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开始之前”为由拒赔,认为保单次日零时才生效,而李先生死亡时间在当晚,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争议焦点:“零时起保”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保险公司的立场:保险公司主张,保单明确约定保险责任自次日零时起算,李先生死亡时间不在保险期间内,故拒赔。
君审律所的代理观点:君审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从格式条款效力角度进行了有力驳斥。
第一,“零时起保”条款属于格式条款,且不合理地免除保险人责任。团队指出,投保人缴纳保费后,保险合同即告成立。保险公司将保险责任开始时间推迟到次日零时,使投保人在缴费后至次日零时之间处于“保障空窗期”。该条款排除了投保人在此期间获得保障的合理期待,根据《保险法》第十九条,属于无效格式条款。
第二,保险公司未尽提示说明义务。线上投保流程中,保险公司未就“零时起保”条款以弹窗、强制阅读等方式进行特别提示,投保人难以注意到该条款的存在及其法律后果。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未尽提示说明义务的免责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
第三,参照司法实践。多地法院已认定,在投保人完成缴费后,保险合同即时生效,保险责任应从合同成立时起算。“次日零时起保”条款若未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对投保人不产生约束力。
法院审理与判决
十堰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君审律所的主要代理意见。法院认为,“零时起保”条款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其已就该条款向投保人履行了明确的提示说明义务,该条款对李先生产生不发生法律效力。保险合同自李先生缴费时即成立,保险责任应从当时起算。李先生在缴费当晚身故,属于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李先生家属支付意外身故保险金3.2万元。
君审保险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