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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癌身故,未如实告知既往病史为由拒赔重疾险,君审律所在陕西省咸阳市法院成功获赔

作者:君审保险律师时间:2026年04月2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2次举报
2026-04-22

案件背景:确诊肝癌身故后的拒赔风波

2019年,咸阳市民马先生(化名)为自己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2024年,马先生因右上腹疼痛、消瘦就医,经CT及病理检查,被确诊为“肝细胞癌”,虽经积极治疗,仍不幸于确诊后三个月身故。

马先生的家属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然而,保险公司的回复让他们难以接受:拒赔。保险公司调查发现,马先生在投保前的体检报告中,曾有“脂肪肝”的记录。保险公司认为,脂肪肝是肝癌的风险因素,马先生投保时未如实告知这一健康状况,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决定解除保险合同并拒绝赔付。

争议焦点:脂肪肝与肝癌是否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马先生投保前的脂肪肝,与本次确诊的肝癌之间是否存在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

保险公司的立场:保险公司主张,脂肪肝是肝癌的重要风险因素,属于影响承保决定的重要健康信息。马先生未告知这一情况,导致保险公司在承保时未能准确评估风险,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赔付责任。

君审律所的代理观点:君审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从多个角度对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进行了有力驳斥。

第一,询问告知原则的适用。团队审查投保材料后发现,健康问卷中的询问方式为“您是否患有肝脏疾病”,而脂肪肝是否属于必须告知的“肝脏疾病”存在争议。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投保时就“脂肪肝”向马先生进行了明确询问。

第二,因果关系的缺失。团队向法庭提交了肝病科专家意见,证明脂肪肝是常见的良性病变,绝大多数脂肪肝患者不会发展为肝癌。肝癌的发生与乙肝、丙肝病毒感染、肝硬化、黄曲霉素暴露、遗传因素等多种因素相关,单纯脂肪肝与肝癌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保险公司未能完成此项举证责任。

第三,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保险合同成立于2019年,至2024年马先生身故时已超过五年,远超法律规定的两年不可抗辩期。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法院审理与判决

咸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君审律所的主要代理意见。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马先生未告知的脂肪肝与本次发生的肝癌之间存在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脂肪肝是常见良性病变,与肝癌之间缺乏直接医学关联。同时,保险合同已成立超过两年不可抗辩期,保险公司依法不得解除合同。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马先生家属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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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地区:北京-丰台区
  • 执业单位: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3111000********9M
  • 擅长领域:保险理赔
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
3111000********9M 保险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