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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状腺癌一期,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重疾险,君审律所在黑龙江省大庆市法院成功获赔

作者:君审保险律师律所时间:2026年03月1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5次举报
2026-03-12

“未如实告知”是保险公司拒赔时最常用的理由,尤其是在甲状腺癌这类与体检发现高度相关的疾病中。然而,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的“不可抗辩条款”,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君审律所近期在黑龙江省大庆市代理的一起案件中,成功运用这一法律武器,帮助一位甲状腺癌患者推翻保险公司的拒赔决定,获赔重大疾病保险金6万元。

案件背景:确诊甲状腺癌后的拒赔通知

2021年,大庆市民王女士(化名)为自己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2024年,王女士体检发现甲状腺结节,经穿刺活检确诊为“甲状腺乳头状癌TNMⅠ期”,并接受了甲状腺切除手术。

确诊后,王女士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理赔申请。然而,保险公司的回复让她难以接受:拒赔,并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调查发现,王女士在2020年(投保前一年)的一份体检报告中,曾有“甲状腺结节(TI-RADS 2级)”的记录。保险公司认为,王女士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这一健康状况,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因此决定解除保险合同并拒绝赔付。

争议焦点:两年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保险合同成立于2021年,至2024年王女士申请理赔时已超过两年,保险公司是否仍有权以“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合同并拒赔?

保险公司的立场:保险公司主张,王女士投保前存在甲状腺结节,属于影响承保决定的重要健康信息,未如实告知构成故意隐瞒。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赔付责任。

君审律所的代理观点:我们接受委托后,从多个角度对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进行了有力驳斥:

  1. 不可抗辩条款的刚性适用:我们援引了《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的明确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案中,保险合同成立于2021年,至2024年王女士申请理赔时已超过三年,远超法律规定的两年不可抗辩期。即使王女士在投保时存在未告知情形,保险公司也依法丧失了解除权。

  2. 结节的性质认定:我们向法庭提交了医学专家意见,证明TI-RADS 2级结节属于“良性发现”,恶性风险极低。作为普通投保人,王女士难以认识到这一发现需要作为重大健康问题向保险公司申报。其未告知行为不构成“故意”或“重大过失”。

  3. 因果关系的缺失:保险公司未能证明未告知的甲状腺结节与本次发生的甲状腺癌之间存在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观点,如果未告知的健康异常与理赔疾病无关(如未告知甲状腺结节,触发理赔的是白血病),可以通过法院诉讼来争取理赔。

  4. 询问告知原则的适用: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我们审查投保材料后发现,健康问卷中的询问方式为“您是否患有甲状腺疾病”,TI-RADS 2级结节是否属于明确的“疾病”存在争议。

法院审理与判决

大庆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君审律所的主要代理意见。法院认为:

首先,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的“不可抗辩条款”,保险合同成立于2021年,至保险公司作出解除决定时已超过两年不可抗辩期,保险公司依法不得解除合同。

其次,王女士投保前的甲状腺结节为TI-RADS 2级,属于良性发现,作为不具有专业医学知识的普通公众,未将其作为疾病加以注意,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不应视为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最后,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王女士未告知的甲状腺结节与本次发生的甲状腺癌之间存在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无证据证明未告知事项与保险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保险人不得以此为由拒赔。

综上,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解除合同的行为无效,应向王女士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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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地区:北京-丰台区
  • 执业单位: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3111000********9M
  • 擅长领域:保险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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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1000********9M 保险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