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一份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对“智力障碍”的理赔设置了“6周岁后确诊”的年龄门槛时,这样的限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君审律所近期在甘肃省镇原市代理的一起案件中,成功帮助一位智力障碍患儿推翻了保险公司“不符合理赔条件”的拒赔决定,最终获赔重大疾病保险金41万元。此案对于理解重疾险中隐性年龄限制条款的法律效力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案件背景:6周岁前的确诊争议
2019年,镇原市民王先生为其刚满周岁的儿子小王(化名)投保了一份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22年,家人发现小王在语言、运动等方面明显落后于同龄儿童,遂带其就医。经多家医院诊断及残联鉴定,小王被评定为“智力障碍”,残疾等级为三级。
当王先生向保险公司提交理赔申请时,却收到了拒赔通知书。保险公司的理由是:根据保险合同中对“疾病或外伤所致智力障碍”的定义,理赔必须满足“造成被保险人智力低常的疾病发生在被保险人6周岁以后”这一条件。小王确诊时年仅4岁,不符合“6周岁后”的要求,因此“不符合理赔条件”。
争议焦点:年龄限制条款是否属于无效的免责条款?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保险合同将智力障碍的理赔限定于“6周岁后确诊”,这种年龄限制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保险公司的立场:保险公司坚称,合同条款是双方意思自治的体现,理赔必须严格依据条款的文字表述。既然合同明确将理赔条件设定为“6周岁后确诊”,那么未满足该条件的,就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君审律所的代理观点:我们接受委托后,对争议条款的法律性质进行了深入分析,形成了以下抗辩思路:
- 年龄限制条款属于免责条款:我们指出,保险合同已将“智力障碍”列为保障病种,在此基础上又附加“6周岁后确诊”的条件,实质上是限缩了保险责任范围,排除了被保险人本应享有的理赔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此类“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 医学上的不合理性:我们向法庭提交了儿童发育医学专家意见,证明智力障碍的诊断与年龄无关。智力障碍表现为智力低于常态,疾病发生的具体时间并非构成智力障碍的必要条件。将理赔与患儿年龄机械挂钩,违背了疾病本身的医学规律。
- 投保人合理期待的保护:投保人在孩子出生后两个月即投保,目的是为孩子提供充分的健康保障,而不会联想到须6周岁之后患病才能获得保障。合同中增加的年龄条件明显超出了一般人认知和合理期待。
- 提示说明义务未履行: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投保时已就该年龄限制条款向王先生履行了明确的提示说明义务。
法院审理与判决
镇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君审律所的主要代理意见。法院认为,保险合同中约定的“6周岁后确诊”条件,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其在订立合同时就该条款向投保人履行了明确的提示和说明义务,因此该条款对王先生不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同时指出,投保人在孩子出生后两个月即投保,目的是为孩子提供充分的健康保障,将“6周岁后”作为理赔条件,不仅减少了承保范围,还明显超出了一般人认知和合理期待。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小王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4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