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前体检报告上的一个小结节,能成为保险公司拒赔的正当理由吗?”这是许多乳腺癌患者遭遇理赔困境时的共同疑问。君审律所在安徽省怀宁市代理的一起案件中,成功帮助一位乳腺癌患者推翻保险公司的拒赔决定,获赔重大疾病保险金20万元。此案再次印证:即使存在未告知情形,保险公司也不能滥用“未如实告知”条款规避赔付责任。
案件背景:确诊后的拒赔风波
2019年6月,怀宁市民王女士(化名)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2024年2月,王女士因发现乳房肿块就医,经穿刺活检确诊为“右乳腺浸润性癌”。确诊后,王女士接受了手术治疗,并随即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的理赔调查人员调取了王女士近年的体检记录,发现其在2018年(投保前一年)的一份体检报告中,有“右乳结节(BI-RADS 2级)”的记录。据此,保险公司出具了《拒赔通知书》,理由是:王女士投保时未如实告知乳腺结节病史,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决定解除保险合同并拒绝赔付。
争议焦点:两年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
本案的核心争议点与茂名案件不同,更多集中在“两年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问题上。
保险公司的立场:保险公司主张,乳腺结节是乳腺癌的重要风险因素,王女士未告知这一情况,影响了保险公司的承保决定。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赔付责任。
君审律所的代理观点:我们接受委托后,从多个角度对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进行了有力驳斥:
- 不可抗辩条款的刚性适用:《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明确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案中,保险合同成立于2019年6月,至2024年2月王女士申请理赔时,已超过四年之久,远远超出了法律规定的两年不可抗辩期。即使王女士在投保时存在未告知情形,保险公司在合同成立两年后也已依法丧失解除权。
- 故意与重大过失的区分:我们向法庭说明,王女士未告知2018年的乳腺结节,属于一般过失而非故意隐瞒。2018年的结节为BI-RADS 2级,属于“良性发现”,医生当时建议“常规随访”。作为普通投保人,王女士很难认识到这一发现需要作为重大健康问题向保险公司申报。
- 询问告知原则的适用: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我们审查投保材料后发现,健康问卷中的询问为“您是否目前或过去患有乳腺疾病”,这一询问的表述是否足以让普通投保人理解需要告知2级结节,存在争议。
法院审理与判决
怀宁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君审律所的核心代理意见。法院明确指出:
首先,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的“不可抗辩条款”,保险合同成立于2019年6月,至保险公司作出解除决定时已超过四年,保险公司依法不得解除合同。
其次,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王女士存在“故意”不履行告知义务的情形。投保前体检发现的BI-RADS 2级结节,医学上属于良性发现,作为普通投保人难以意识到其“重要性”。
最后,从公平原则出发,保险公司在收取多年保费后、被保险人出险时才以投保时的轻微疏漏为由解除合同,有违保险合同的最大诚信原则。
因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解除合同的行为无效,应向王女士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