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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保险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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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状腺癌,以未提供组织病理学报告为由拒赔重疾险,君审律所在陕西省西安市法院成功获赔

发布者:君审保险律师律所律师|时间:2026年01月27日|分类:保险理赔 |152人看过

在恶性肿瘤重疾险理赔中,组织病理学报告常被保险公司作为核心理赔依据,但若仅以“未提供报告”为由机械拒赔,忽视其他确诊证据的证明力,则可能侵犯投保人合法权益。近期,君审律所代理一起甲状腺癌重疾险理赔案件,保险公司以“未提供完整组织病理学报告”为由拒绝赔付,君审律所凭借对确诊证据效力的精准研判、医学常识的专业解读及充分的司法辩论,在陕西省西安市法院的审理中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5万元保险金,明确了多维度确诊证据的理赔效力。

案件始于2022年,投保人陈女士(化名)为自身投保了一份终身重疾险,投保时陈女士按健康告知要求如实披露身体状况,无甲状腺疾病史,保险公司经审核后同意承保,保险合同顺利生效并度过等待期。2024年,陈女士在常规体检中发现甲状腺右侧叶占位性病变,体检报告提示“性质待查,建议进一步检查”。为明确诊断,陈女士前往医院就诊,先后接受了甲状腺超声、甲状腺功能检测、细针穿刺细胞学检查等多项检查。

其中,细针穿刺细胞学检查报告显示“甲状腺右侧叶穿刺组织,符合乳头状癌特征”,医生结合超声结果及临床症状,明确诊断为甲状腺乳头状癌(TNM分期Ⅰ期),并建议立即接受甲状腺部分切除手术治疗。由于陈女士病情明确,且细针穿刺细胞学检查已能满足临床诊断及手术指征,医生未额外要求进行组织病理学活检,陈女士随后接受了手术治疗,术后恢复良好,累计产生医疗费用6万余元。

术后,陈女士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提交理赔申请,一并提交了体检报告、超声检查报告、细针穿刺细胞学报告、手术记录、术后诊断证明等全套诊疗资料。然而,保险公司经审核后出具拒赔通知书,主张甲状腺癌的重疾理赔需以“组织病理学报告”作为核心依据,陈女士仅提供了细针穿刺细胞学报告,未提供完整的组织病理学活检报告,无法充分证实病症属于合同约定的重疾范畴,因此拒绝承担赔付责任。

陈女士对此表示无法接受,认为自己已提供全套确诊及治疗资料,细针穿刺细胞学报告已明确诊断为甲状腺癌,且医生基于该报告制定了手术方案,足以证明病症真实性;同时,保险公司在投保时未明确告知“甲状腺癌理赔必须提供组织病理学报告”,也未说明细针穿刺细胞学报告不能作为理赔依据。多次与保险公司协商沟通,试图说明临床诊断逻辑及证据效力,但保险公司始终坚持拒赔立场,仅同意协助补充材料,却无法明确补充材料的具体要求,双方协商无果后,陈女士委托君审律所介入维权。

君审律所接到委托后,立即组建专项律师团队开展案件梳理工作。团队律师首先对保险合同条款、陈女士的全套诊疗资料、理赔沟通记录进行全面核查,明确案件核心争议焦点:一是保险合同是否明确约定甲状腺癌理赔必须以组织病理学报告为唯一依据;二是细针穿刺细胞学报告是否具有等同于组织病理学报告的诊断效力,能否作为重疾理赔依据;三是保险公司是否已就“理赔需提供组织病理学报告”履行充分提示说明义务。

针对合同约定争议,律师团队仔细研读保险合同条款,发现合同仅约定“恶性肿瘤属于重疾赔付范围”,并对恶性肿瘤的定义引用了医学通用标准,但未明确限定“甲状腺癌理赔必须提供组织病理学报告”,也未将细针穿刺细胞学报告排除在理赔依据之外。律师指出,保险合同作为格式合同,若未明确约定理赔所需的具体证据类型及效力层级,应结合临床诊疗常规及证据证明力综合判断,不能由保险公司单方设定唯一理赔依据。

关于证据效力争议,律师团队委托甲状腺外科医学专家出具专业意见,明确在甲状腺疾病诊疗中,细针穿刺细胞学检查是甲状腺结节良恶性诊断的“金标准”之一,其诊断准确率可达95%以上,对于典型甲状腺乳头状癌,该检查足以明确诊断并指导手术治疗,无需强制进行组织病理学活检;仅在诊断不明确、存在疑难病例或需进一步明确病理分型时,才需补充组织病理学检查。专家进一步说明,陈女士的细针穿刺细胞学报告结论明确,结合超声及临床症状,完全符合甲状腺乳头状癌的确诊标准,该报告具有充分的诊断效力,可作为重疾理赔的核心依据。

针对提示说明义务,律师团队核查发现,保险公司在投保时仅向陈女士提供了保险合同文本,未以加粗、高亮、口头提醒等方式,告知甲状腺癌理赔需提供组织病理学报告,也未解释不同检查报告的理赔效力差异。律师依据《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强调,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中涉及理赔条件、证据要求等核心内容,必须履行充分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否则投保人无义务遵守保险公司单方设定的额外理赔条件。本案中,保险公司未履行该义务,无权以“未提供组织病理学报告”为由拒赔。

为进一步夯实案件证据,律师团队补充收集了陈女士的术后随访报告、主治医生出具的诊断说明(证实细针穿刺细胞学报告的诊断效力及无需组织病理学活检的原因)等资料,形成完整证据链。庭审中,君审律所律师围绕争议焦点,结合医学专家意见、诊疗证据与法律规定充分发表代理意见,清晰阐述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不成立。

律师强调,重疾险理赔应尊重临床诊疗常规,以“足以证实病症真实性”为核心原则,而非机械套用单一证据标准。陈女士提供的细针穿刺细胞学报告及全套诊疗资料,已充分证实甲状腺癌的诊断真实性,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重疾赔付条件;保险公司单方设定组织病理学报告为唯一依据,且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其拒赔行为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陕西省西安市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君审律所的代理意见,认为细针穿刺细胞学报告具有充分诊断效力,可作为理赔依据;保险公司未明确约定理赔需组织病理学报告,也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拒赔理由不成立。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陈女士支付保险金5万元。

君审律所提示,甲状腺癌、乳腺癌等恶性肿瘤的理赔纠纷,常涉及诊断证据效力的争议。投保人在确诊后,应及时保留全套诊疗资料,包括体检报告、影像学检查报告、细胞学/病理学报告、手术记录、诊断证明等;若医生未建议某项检查,应要求医生出具说明,明确诊断依据及无需补充检查的原因。在投保重疾险时,应要求保险公司明确说明各类疾病的理赔证据要求、不同检查报告的效力等核心内容,并留存沟通记录。若遭遇保险公司以“证据不全”为由机械拒赔,应及时委托专业律师,结合临床诊疗常规分析证据效力,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确保重疾险真正发挥抵御恶性肿瘤风险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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