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险理赔中,“未如实告知”及“重大既往症”常成为保险公司拒赔的主要理由,但此类拒赔理由并非绝对成立。近日,君审律所在浙江省杭州市法院代理一起膀胱癌医疗险理赔案件,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既往病史”“所患疾病属于重大既往症”为由拒赔,君审律所凭借精准的法律研判与充分的证据支撑,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4.5万元保险金,彰显了专业律所在保险理赔纠纷中的维权价值。
2023年,投保人林女士(化名)为自己投保了一份百万医疗险,保障范围涵盖住院医疗、手术医疗等相关费用,保险期限一年,投保时填写健康告知问卷,对保险公司询问的常见疾病史逐一作答。2024年上半年,林女士因出现血尿症状前往医院检查,经病理活检确诊为膀胱癌,随即接受了手术治疗及术后化疗,累计产生医疗费用6万余元。林女士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提交理赔申请,希望获得相应费用报销。
然而,保险公司经调查后出具拒赔通知书,提出两项拒赔理由:一是林女士投保前曾有泌尿系统感染病史,未在健康告知中如实披露,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二是膀胱癌属于重大既往症范畴,依据保险合同约定,既往症引发的医疗费用不予赔付。林女士对此表示不解,认为投保时健康告知问卷中未明确询问泌尿系统感染病史,且自身并不知晓膀胱癌属于所谓“重大既往症”,双方就理赔事宜协商无果,林女士遂委托君审律所介入处理。
君审律所律师团队接手案件后,首先对保险合同、健康告知问卷、医疗诊断资料及保险公司调查记录进行全面核查,迅速锁定案件核心争议:一是林女士未告知泌尿系统感染病史是否构成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二是膀胱癌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既往症;三是保险公司的拒赔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
针对“未如实告知”争议,律师团队仔细研读健康告知问卷内容,发现保险公司仅笼统询问“是否患有泌尿系统疾病”,未明确列举泌尿系统感染这一具体病症,也未对“泌尿系统疾病”的范围作出界定。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如实告知义务以保险公司明确询问为前提,对于保险公司未明确询问的事项,投保人无主动告知义务。同时,律师指出,泌尿系统感染属于常见良性疾病,多数情况下可通过药物治疗痊愈,与膀胱癌无直接因果关系,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该既往病史足以影响其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因此不能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
关于“重大既往症”争议,律师团队对保险合同中的既往症条款进行细致分析,发现合同中对重大既往症的定义模糊,仅简单列举部分疾病名称,未明确将膀胱癌纳入其中,也未对既往症的认定标准作出具体说明。律师强调,保险合同作为格式合同,保险公司作为提供方,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对既往症等关键条款作出明确、具体、易懂的解释。本案中,保险公司自行将膀胱癌认定为重大既往症,缺乏合同依据,且未在投保时向林女士明确说明既往症的具体范围及免责后果,该免责主张不应得到支持。
为进一步夯实案件证据,君审律所律师收集了林女士的完整医疗记录,包括投保前泌尿系统感染的诊疗资料、膀胱癌的确诊报告、手术记录、费用清单等,证实泌尿系统感染与膀胱癌无必然因果关系,且林女士的膀胱癌属于投保后首次确诊的疾病,并非投保前已患有的既往症。同时,律师调取了投保时的电子记录及沟通记录,证明保险公司在投保过程中未对健康告知事项及既往症条款进行充分提示说明,未履行法定说明义务。
在浙江省杭州市法院的庭审中,君审律所律师围绕争议焦点充分发表代理意见,并举证反驳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律师指出,如实告知义务并非无限责任,投保人仅需对保险公司明确询问的事项如实回答;保险公司不能随意扩大既往症的范围,更不能以模糊不清的条款规避赔付责任。同时,结合本案证据,明确林女士的理赔申请符合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应依法承担赔付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在投保时未明确询问泌尿系统感染病史,林女士无主动告知义务,其行为不构成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合同中既往症条款约定不明,保险公司未履行充分提示说明义务,该条款对林女士不产生约束力;且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林女士的膀胱癌与投保前泌尿系统感染存在因果关系,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不成立。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林女士支付保险金4.5万元,覆盖其大部分医疗费用。
君审律所提示,医疗险投保中,健康告知与既往症条款是核心内容,投保人应仔细核对问卷问题,针对明确询问的事项如实作答,同时要求保险公司对模糊条款作出明确解释。若遭遇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既往症等理由拒赔,应及时保留医疗资料、投保记录、沟通记录等证据,委托专业律师分析案件合理性,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避免因保险公司滥用条款而错失应得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