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审保险律师律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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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保险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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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稳定性心绞痛,以投保前患有高血压糖尿病为由拒赔医疗险,君审律所在山东省青岛市法院成功获赔

发布者:君审保险律师律所律师|时间:2026年01月15日|分类:保险理赔 |185人看过

被保险人周先生(化名)于一年前投保了一份住院医疗保险。在填写健康告知时,对于问卷中关于“是否患有或曾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等询问,周先生基于近年的体检认知和自身无不适症状的感受,均勾选了“否”。

数月后,周先生因突发剧烈胸痛、胸闷入院,诊断为“不稳定性心绞痛”,情况危急,立即接受了冠状动脉造影及药物涂层支架植入术,住院治疗十余天,花费不菲。

周先生出院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启动调查,发现周先生在投保前两年的社区健康档案中,有两次随机血糖检测值偏高(未达糖尿病诊断标准)和一次血压测量值处于“正常高值”范围的记录。档案中有“建议控制饮食、加强运动、定期监测”的提示,但无医院明确开具的“高血压病”或“糖尿病”诊断证明,周先生也从未因此就诊服药。

基于此,保险公司出具了《拒赔及解除合同通知书》。理由为:高血压和糖尿病是导致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引发心绞痛的核心风险因素。周先生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其存在血糖、血压异常的情况,该事实足以影响保险公司承保决定(可能加费或除外心血管疾病责任)。因此,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解除合同,对本次不稳定性心绞痛的治疗费用不予赔付。

争议焦点:投保前存在的、未达临床诊断标准的轻微代谢指标异常,能否成为拒赔特定急性心血管事件的正当理由?

本案的争议核心在于医学事实的法律定性:如何评价投保前健康档案中孤立的、非诊断性的“血糖、血压偏高”记录?其与投保后发生的、需要紧急介入治疗的“不稳定性心绞痛”之间,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应如何认定?保险公司能否仅凭医学教科书上的“风险因素”理论,就完成其拒赔所需的因果举证?

保险公司构建的逻辑是:未告知基础异常(血糖/血压高)→ 该异常是心脏病的公认风险因素 → 与本次心绞痛有关 → 足以影响承保 → 有权解约拒赔。

君审律所律师对此逻辑链进行了逐层解构,提出了切中要害的抗辩:

  1. 区分“健康风险提示”与“应告知的疾病”。律师首先指出,健康告知询问的是“是否患有疾病”。周先生投保前的档案记录,仅是两次孤立的检测数值波动,远未达到临床诊断“糖尿病”或“高血压病”的标准。社区卫生机构给出的“建议监测”意见,恰恰说明其性质属于需要观察的“风险提示”,而非确定的“疾病诊断”。要求投保人将此类普遍存在的、未形成明确诊断的健康波动作为“已知疾病”告知,是对告知义务的不当扩大。
  2. 剖析“风险因素”与“保险事故近因”的本质区别。律师强调,医学上的“风险因素”是一个流行病学统计概念,描述的是群体中的概率关联。而保险法上的因果关系,尤其是认定是否构成“未如实告知”并足以解约的因果关系,要求是直接的、决定性的近因。保险公司必须证明,周先生此次急性发作的不稳定性心绞痛,直接且主要地是由其投保前那两次轻微的血糖血压波动所导致,而非其他未被询问的因素(如遗传、吸烟、血脂、或投保后新出现的情况)。这显然是一个无法完成的举证任务。将群体层面的统计关联,直接套用于个体并认定为法律因果,是逻辑谬误。
  3. 挑战“足以影响承保决定”的举证不能。根据司法解释,保险公司需证明未告知事项“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律师质询:对于周先生这样仅有轻微、孤立异常记录且无任何症状的情况,保险公司的标准核保规则究竟是什么?是必然拒保此类急性心脏事件?还是会要求复查?保险公司未能提供其客观、书面的核保手册作为证据。其拒赔决定,更像是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为寻找拒赔理由而进行的“回溯性核保”,缺乏 predictability(可预测性),对被保险人不公。
  4. 主张投保人主观状态不构成“重大过失”。综合来看,周先生未告知非诊断性的健康波动,主观上至多属于一般认知疏忽,远未达到《保险法》第十六条要求的“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程度。

诉讼过程与法院判决

在青岛市法院的庭审中,君审律所律师系统性地组织了证据与论述。律师提交了周先生本次因急性心绞痛住院的完整病历(突出其紧急性与突发性),与投保前非诊断性的社区健康档案形成对比。律师的核心论点是:前者是一个明确的、独立的保险事故;后者仅是不确定的健康风险信号,两者间缺乏法律要求的紧密因果纽带。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代理律师的核心观点,认为:

  • 周先生投保前档案所载情况,属于常见的、未达明确诊断标准的身体指标波动,其未在健康告知中提及,难以认定为故意或重大过失隐瞒重要健康事实。
  • 保险公司主张该未告知事项与周先生后来所患的不稳定性心绞痛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证据不足。未能证明该异常是导致本次急性心脏事件的直接原因。
  • 保险公司亦未能充分举证证明,若其知悉该情况,就会对本次保险事故的相关风险作出不同的承保决定。
  • 因此,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合同并拒赔,依据不足。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解除合同的行为无效,应向周先生支付住院医疗保险金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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