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审保险律师律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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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保险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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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脉根部瘤,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赔重疾险,君审律所在浙江省丽水市法院成功获赔

发布者:君审保险律师律所律师|时间:2026年01月13日|分类:保险理赔 |102人看过

企业家林先生(化名)出于对家庭的责任规划,为自己投保了一份终身重疾险。在投保过程中,面对健康告知问卷,林先生基于常规年度体检的认知和自身感受进行了填写,确认无高血压等心血管疾病史,保险顺利承保。

三年后,林先生在一次高端体检中,通过心脏彩超意外发现“主动脉根部明显增宽,提示主动脉根部瘤”。进一步经心血管专科医院CT血管造影确诊,瘤体直径已超过手术指征。医生强调,主动脉根部瘤如同一颗“不定时炸弹”,一旦破裂死亡率极高,建议立即行“主动脉根部置换术”(Bentall手术)。林先生随即接受了这一心胸外科领域的高风险重大手术,术后恢复良好。

面对高达百万的理赔申请,保险公司启动了极为严格的调查。调查发现,在林先生投保前约两年的某次商业体检报告中,血压测量值为“142/88mmHg”,体检结论处有“血压偏高,建议复查”的提示。但该报告同时记载林先生当时无任何头晕、心悸等症状,他本人也未因此就医或服药。保险公司据此出具《拒赔及解除合同通知书》,核心理由是:主动脉瘤的发生与高血压密切相关。林先生在投保时已知自己存在“血压偏高”的异常情况却未告知,该事实足以影响保险公司承保决定(可能加费、除外或拒保心血管相关责任)。因此,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解除保险合同,不予赔付100万元保险金。

争议焦点:一次性的、无症状的“血压偏高”记录,是否构成拒赔“主动脉根部瘤”的法定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高度集中于法律事实的认定与逻辑关联的构建:投保前一份体检报告上孤立的、未达临床诊断标准的“血压偏高”提示,在法律上是否属于必须告知的“重要事实”?该未告知行为与三年后发现的、病因复杂的“主动脉根部瘤”之间,是否存在保险法意义上的直接因果关系?

保险公司试图构建“未告知风险因素(血压偏高)→ 是动脉瘤的致病主因 → 足以影响承保 → 有权解约拒赔”的线性逻辑链,并以百万元的利益驱动强化其立场的坚决性。

君审律所律师面对高额争议,沉着应对,从事实、医学、法律多维度进行了层层深入的驳斥:

  1. 辨析“体检提示”与“疾病诊断”的本质区别:律师首先厘清基本概念。健康告知询问的是“是否患有或曾患有高血压等疾病”。林先生投保前的体检报告仅提示“血压偏高,建议复查”,这并非医疗机构作出的“高血压病”诊断。单次血压测量值受情绪、环境、测量时间等多种因素影响,临床上确诊高血压需非同日三次测量超标。林先生无后续就诊行为,表明该提示未对其健康认知构成实质性影响。要求投保人将此类一次性的、非诊断性的体检提示作为“已知疾病”告知,是对告知义务的过度扩张。

  2. 剖析主动脉根部瘤的复杂病因,切断单一关联推定:律师引入心血管外科专家意见指出,主动脉根部瘤的病因多样,包括马凡综合征等遗传性结缔组织病、主动脉瓣二叶畸形、梅毒感染、动脉粥样硬化以及特发性原因等。高血压虽是动脉瘤进展的促进因素之一,但绝非唯一或必然的致病原因,尤其对于根部瘤。保险公司将一次偶然的血压记录作为导致严重血管结构畸形的“近因”,在医学上缺乏依据,在法律上属于将“或然性关联”等同于“必然性因果”的逻辑谬误。

  3. 挑战“足以影响承保决定”的核心举证: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保险公司须证明未告知事项“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律师质询:对于一份孤立的、无症状的临界血压值记录,保险公司的标准核保规则究竟如何规定?是直接拒保百万元重疾险?还是要求复查?抑或可能标准体通过?保险公司未能提供其客观、书面的核保手册或行业通行标准来证明其必然作出不同决定。其百万元拒赔主张,更像是一种基于出险结果的“倒推式”风险选择,而非基于投保时点的公平风险评估。

  4. 强调最大诚信原则的双向性及对价平衡:律师指出,保险法确立的最大诚信原则对合同双方均有约束力。保险公司在承保时未主动要求调取或审核该次体检报告,却在收取数年高额保费、待百万元风险实际发生后,再行追溯调查并主张解除合同,有违诚信。林先生缴纳的保费与保险公司承担的百万元风险已形成对价,单方面以轻微瑕疵推翻整个合同,严重破坏对价平衡,显失公平。

诉讼过程与法院判决

在丽水市法院的庭审中,君审律所律师面对百万元标的,展示了扎实的证据组织和法律论证能力。律师提交的关键证据包括:投保前体检报告(重点标注为“建议复查”)、主动脉根部瘤的CT确诊报告及重大手术记录、数年保费缴纳凭证。律师的核心论述围绕“因果关系的缺失”与“承保影响的无法证明”两点展开,并着重指出保险公司将告知义务无限上纲至所有体检异常,实质上架空了重疾险的保障功能。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代理律师的主要观点,作出了支持被保险人的判决:

  • 法院认为,林先生投保前体检报告所载的“血压偏高”情况,仅为一次性的测量值,且未被诊断为高血压疾病,其未在健康告知中提及,难以认定为故意或重大过失隐瞒重要事实。

  • 保险公司主张该未告知事项与林先生后来所患的主动脉根部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证据不足,未能提供医学上的有效证明。

  • 保险公司亦未能充分举证证明,若其知悉该情况,就必然会对本案所涉百万元保险金额的承保作出不同的决定性安排。

  • 在林先生已实际罹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并接受重大手术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以一项孤立的、非诊断性的体检提示未告知为由,拒绝承担高达100万元的保险金给付责任,理由不充分。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解除合同的行为无效,应向林先生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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