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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保险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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脊柱裂,以没有达到二便失禁的症状为由拒赔重疾险,君审律所在北京市法院成功获赔

发布者:君审保险律师律所律师|时间:2026年01月07日|分类:保险理赔 |160人看过

吴先生(化名)为其年幼的儿子小明(化名)投保了一份儿童重疾险。合同在“重大疾病”列表中包含“严重先天性畸形”,其中对“脊柱裂”的赔付条件通常描述为:“因脊柱裂导致永久性的神经系统功能障碍,且已经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符合下列至少一项条件:(一)……(二)出现二便失禁的临床症状……

小明在出生后不久的一次体检中,通过脊柱超声被发现存在“腰骶部隐性脊柱裂”。随后经小儿神经外科进一步检查,磁共振成像(MRI)明确显示存在“脊髓栓系”现象。医生解释,这是一种先天性的神经管闭合不全,虽然表面皮肤可能完整(故称“隐性”),但脊髓下端被异常结构牵拉,随着孩子生长发育,可能导致下肢运动感觉障碍、足部畸形,以及最典型的进行性加重的神经源性膀胱功能障碍,最终表现为大小便失禁。医生建议尽早进行“脊髓栓系松解术”以预防或减轻未来可能出现的严重神经系统损害。

小明的父母在震惊之余,决定立即为孩子安排手术。术后,小明恢复良好,目前尚未出现明显的下肢功能障碍或二便失禁。但医生强调,手术是预防性的,孩子仍需长期随访,未来健康状况存在不确定性。

吴先生考虑到孩子确诊了明确的、需要重大手术干预的先天性畸形,且家庭为此承担了巨大的精神压力和经济支出,遂向保险公司申请重疾险理赔。保险公司审核病历后出具《拒赔通知书》,理由聚焦于一点:虽然小明被明确诊断为“脊柱裂(伴有脊髓栓系)”,并已接受手术,但根据目前病历记载及家属陈述,孩子并未出现合同条款中明确列出的“二便失禁”的临床症状。因此,其状况“未达到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给付标准”。

争议焦点:对于“脊柱裂”这类明确的先天性结构畸形,赔付标准应基于“疾病诊断与重大干预”本身,还是必须等待出现“特定晚期神经损害症状”?

本案的争议触及了儿童重疾险设计的核心伦理与法律问题:当一种先天性疾病本身已构成明确的、需要及时重大手术干预的健康威胁,且其自然病程极大概率会导致严重残疾时,保险保障的触发,是应该在其诊断明确、需要积极治疗以阻止恶化的关键节点,还是必须消极地等待疾病造成不可逆的残疾后果(如二便失禁)发生之后?

保险公司机械地套用条款,认为“无特定症状,即不构成重疾”。

君审律所律师则认为,这种解释是对保险保障功能的异化,尤其对于儿童患者极不公平,并从多维度进行了强有力的抗辩:

  1. 呈现脊柱裂(伴脊髓栓系)的疾病本质与紧迫风险:律师向法庭强调,小明所患的并非一个静态的、无害的“影像学发现”。“脊髓栓系”本身,就是一种持续存在的、进行性的病理状态。犹如一根被拉紧的皮筋,随着身高增长,脊髓受到越来越大的牵拉力,神经损伤风险与日俱增。医生建议并实施的“脊髓栓系松解术”,本身就是一项重大的、侵入性的神经外科手术,其目的正是为了解除这种进行性损害的风险。这一诊断和手术干预行为本身,已经清晰地证明了该疾病的“严重性”。
  2. 挑战以“二便失禁”作为唯一赔付门槛的合理性:律师指出,合同条款将“二便失禁”作为赔付的核心甚至唯一症状条件,是保险公司通过格式条款不合理地提高了理赔门槛,限缩了保险责任。“二便失禁”是脊柱裂可能导致的最严重、最晚期、也最难以逆转的并发症之一。要求必须等到孩子出现这种毁灭性的、严重影响生活尊严和生活质量的症状后才予赔付,意味着在孩子和家庭最需要经济支持以进行早期预防性手术、避免这一惨痛后果的阶段,保险保障是缺位的。这完全违背了重疾险“及时提供经济补偿、帮助家庭应对重大疾病风险”的根本目的。
  3. 主张“重大疾病”的认定应包含“确诊”与“重大治疗”:律师认为,对于小明的情况,“脊柱裂(伴有脊髓栓系)”的明确诊断,加上为治疗此疾病而接受的“脊髓栓系松解术”,这两者相结合,已经构成了一个完整的“重大疾病保险事故”。保险金在此刻给付,能切实用于覆盖高昂的手术费用和后续康复,帮助家庭度过危机,并给孩子争取最好的预后。这才是保险保障价值的真正体现。
  4. 援引“合理期待原则”与儿童特殊保护:律师特别强调,从投保人(父母)的合理期待出发,为孩子购买重疾险,就是为了防范像脊柱裂这样明确的、需要紧急处理的先天性重大疾病。当孩子确诊并已接受重大手术后,保险拒赔,将使父母陷入“孩子有病、手术已做、保险不赔”的双重困境,彻底违背其投保初衷。司法应充分考虑对儿童权益的特殊保护。

诉讼过程与法院判决

在北京市法院的庭审中,君审律所律师准备了详尽的证据:小明的脊柱MRI报告(清晰显示脊髓栓系)、小儿神经外科的明确诊断证明、脊髓栓系松解术的手术记录及出院小结。律师还邀请了小儿神经外科专家提供专业意见,详细阐述脊髓栓系的病理生理、进行性损害风险、早期手术的必要性,以及二便失禁作为晚期并发症的特点。

法院经审理,充分采纳了代理律师的意见,作出了具有前瞻性和高度人文关怀的判决:

  • 法院认为,被保险人小明所患的“脊柱裂(伴有脊髓栓系)”,是一种明确的、严重的先天性神经系统结构畸形,其本身即对健康构成重大潜在威胁。
  • 为治疗此疾病而实施的“脊髓栓系松解术”,属于重大的医疗干预措施。该诊断与治疗行为,已使被保险人及其家庭面临了重大的健康风险和经济负担。
  • 保险合同条款中将“二便失禁”作为赔付的唯一或核心症状条件,对于本案所涉的这类需要通过早期手术干预来预防严重并发症的疾病而言,该条件设定不尽合理。若机械适用,将导致保险保障严重滞后,无法起到及时补偿和帮助患者家庭的作用,有失公平。
  • 综合考虑疾病的严重性质、已采取的重大治疗措施、合同的保障目的以及公平原则,小明的情况应被认定为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吴先生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3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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