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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保险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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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发性硬化症,以未达到生活不能自理为由拒赔重疾险,君审律所在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法院成功获赔

发布者:君审保险律师律所律师|时间:2025年12月29日|分类:保险理赔 |145人看过

被保险人M女士(化名)投保了一份重疾险。合同条款中,对于“神经系统特定疾病”的保障,列有“严重多发性硬化症”一项。其赔付条件通常附带类似描述:“被保险人因多发性硬化症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且已经由神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符合下列至少一项条件:(一)……(二)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不久后,M女士因出现视力模糊、肢体麻木、行走不稳等症状就医,经头颅及脊髓磁共振、脑脊液等系列检查,被神经内科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为“多发性硬化症(复发-缓解型)”。诊断书上清晰载明了病灶所在及临床确诊依据。此后,M女士需要定期复查、接受疾病修正治疗以控制病情进展,并因症状反复发作而多次就诊,日常生活和工作受到显著影响。

然而,当M女士依据确诊证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在调查后发出了拒赔通知。拒赔理由核心为:虽然M女士被确诊为多发性硬化症,但根据其目前情况评估,她仍能独立行走、自理起居,尚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无法独立完成三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的严重功能障碍标准。因此,其状况“未达到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

争议焦点:赔付标准是“疾病确诊”还是“终极失能”?

本案的争议焦点直指重疾险设计的核心理念:对于多发性硬化症这类明确诊断即意味着不可逆的神经系统损伤、且具有高度致残风险的疾病,保险保障的触发点应当是“疾病的明确确诊与存在”,还是必须等到疾病发展到“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终末阶段?

保险公司坚持“功能主义”标准:条款写明了“导致……功能障碍”且需满足具体失能条件,M女士未达标,故不赔。

君审律所律师则认为,保险公司的解释人为割裂了疾病的本质与后果,属于不当限责。律师从以下几个层面展开专业抗辩:

  1. 剖析多发性硬化症的疾病本质与不可逆性:律师指出,多发性硬化症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白质脱髓鞘的自身免疫性疾病。每一次临床发作或影像学上新病灶的出现,都意味着神经纤维的髓鞘发生了不可逆的损伤。这种损伤是器质性的、永久性的。合同条款中“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这一前提,在确诊并存在明确病灶时,在病理层面上已经成立。后续的功能障碍程度(如是否能行走、穿衣)只是这种器质性损伤在临床表现上的不同阶段和严重程度,不能反过来否定损伤本身的存在和永久性。

  2. 质疑条款设置的合理性与公平性:律师主张,将“严重多发性硬化症”的赔付与“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能力丧失三项”强行绑定,是保险公司通过格式条款不合理地提高了理赔门槛。多发性硬化症早期可能表现为视力受损、感觉异常、共济失调等,这些症状虽未必立即导致穿衣、如厕不能,但同样严重困扰患者,且是未来走向更严重功能障碍的明确信号和组成部分。要求患者必须等到疾病晚期、生活濒临不能自理时才能获赔,意味着在疾病对患者造成长期痛苦、经济负担和职业影响的漫长过程中,保险保障完全缺位,这严重背离了重疾险提供及时经济补偿、分担风险的目的。

  3. 区分“疾病保障”与“失能收入损失保障”:律师强调,重大疾病保险的核心是“疾病风险保障”,其保障范围是“罹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而“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或“护理保险”才以“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作为主要赔付条件。保险公司将后者的标准强行植入前者的某些疾病定义中,混淆了不同险种的保障功能,实质上是将自身应承担的“疾病确诊”风险,部分转嫁为“终极失能”风险,减轻了自身责任。

  4. 援引行业规范与合理期待原则:律师向法庭说明,在保险行业实践中,对于某些特定严重疾病,越来越倾向于以“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作为主要赔付依据。M女士作为一个普通投保人,其合理期待是:当被确诊为“多发性硬化症”这一明确的、严重的神经系统疾病时,能够获得保险金以应对后续长期的治疗与康复。保险公司以功能细节未达标拒赔,违背了投保人的合理期待。

诉讼过程与法院判决

在牡丹江市法院的庭审中,君审律所律师提交了关键证据:包括M女士的神经内科专科诊断证明、详细记载了中枢神经系统多发病灶的磁共振报告、脑脊液检查结果、长期就诊病历等,完整证明了“多发性硬化症”诊断的确定性与疾病的客观存在。律师同时提供了关于多发性硬化症疾病特点的权威医学资料,向法庭阐明该疾病“不可逆神经损伤”的本质。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代理律师的核心观点,认为:

  • M女士所患的“多发性硬化症”是保险合同明确约定的重大疾病种类之一。

  • 该疾病本身即属于对身体健康构成重大威胁的严重疾病,其诊断成立意味着被保险人已面临重大的、长期性的健康风险。

  • 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中,将赔付条件与特定失能状态严格挂钩,对于M女士所患的这类确诊即标志重大健康风险存在的疾病而言,该条件过于严苛,限制了被保险人依法应享有的主要权利。

  • M女士已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其病情符合保险合同保障的“重大疾病”的实质特征。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向M女士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2.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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