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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力障碍,以5岁之前诊断为由拒赔重疾险,君审律所在吉林省公主岭市法院成功获赔

发布者:君审保险律师律所律师|时间:2025年12月11日|分类:保险理赔 |70人看过

我方当事人小明(化名),现年8岁,出生后因发育迟缓,经权威医疗机构系统评估,于4岁6个月时被明确诊断为“重度智力障碍(IQ<34)”,并评定为智力残疾一级。其认知、语言、社交及生活自理能力严重受损,需终身监护和特殊照护。小明的父母曾在其1岁时为其投保了一份保额75万元的终身型重大疾病保险,该合同保障“严重智力障碍”。在小明确诊后,其父母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审核后承认小明的诊断符合“严重智力障碍”的医学标准,但指出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本项疾病保障指被保险人在年满5周岁之后,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智力障碍……”由于小明确诊时年龄为4岁6个月,未满5周岁,因此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赔付条件,保险公司据此作出了拒赔决定。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核心异常尖锐:当被保险人所患“严重智力障碍”的医学事实确凿无疑,且该障碍将持续终身,仅因确诊时间比合同约定的年龄门槛早了几个月,保险公司能否合法地完全免除其高达75万元的保险金给付责任?

法理与实务分析

  1. 年龄限制条款的目的探析与合理性审查: 合同设置“5周岁后确诊”这一条款,其初衷通常是为了区分“先天性智力障碍”与“后天获得性智力障碍”,并排除那些在投保前已明显存在或极易被发现的先天性病例,以防范逆选择风险。然而,本案中,小明在1岁投保时并无明确诊断,其障碍是在投保后、保障期间内经医学评估才确诊的。将“确诊时点”作为唯一且绝对的赔付门槛,其合理性在本案中受到严峻挑战。一个在4岁11个月确诊的孩子不赔,而在5岁0个月确诊的孩子赔75万,这种因月份差异导致的“全有或全无”的结果,可能构成显失公平。

  2. 格式条款的不当免责嫌疑: 该年龄限制条款属于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无效。当该条款的适用导致像小明这样,确在保障期间内发生且程度极为严重的保险事故被完全排除时,实质上可能构成了不当免除保险人核心赔付义务,加重了被保险人的责任(即要求其精准控制严重疾病的“确诊时间”)。

  3. 合同解释的有利原则与实质公平: 对“在年满5周岁之后”这一表述,可以存在不同理解。一种是保险公司的机械解释:确诊行为必须发生在5岁生日之后。另一种是从保障目的出发的实质解释:保障的是“5周岁后仍然存在且被确认的严重智力障碍状态”。小明在4岁半确诊,但其“重度智力障碍”状态在5周岁后不仅持续存在,而且将持续终身。根据《保险法》第三十条的有利解释原则,应采纳对被保险人有利的后一种解释。司法应当追求实质公平,而非拘泥于字面时间的机械对比。

君审律所代理策略与结果

面对金额巨大且理由看似“明确”的拒赔,我们为小明一家制定了“挑战条款合理性,主张实质符合”的突破性诉讼策略:

  • 强调疾病的终身性与确诊的连续性: 我们向法庭呈交全部医学证据,证明小明的重度智力障碍是永久性、不可逆的。我们指出,4岁6个月的诊断并非一个孤立事件,而是对其终身障碍状态的确认。该状态在5周岁时及之后,没有丝毫改变或减轻。

  • 论证条款目的与本案事实的错位: 我们剖析,条款目的是排除“投保前已存在的先天性疾病”。小明在投保时(1岁)并未确诊,其障碍是在合同生效后数年才被评估确认的,不存在逆选择。适用该条款拒赔,违背了其设立初衷,属于对格式条款的滥用。

  • 援引公平原则与公序良俗: 我们动情地陈述,家庭为智力障碍儿童已付出并将持续付出巨大的经济与精神代价。保险公司以区区几个月的年龄差为由拒绝提供合同承诺的巨额保障,不仅对家庭是沉重打击,也与社会保护弱势群体的公序良俗相悖。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经审慎审理,采纳了我方关于合同条款应作合理及有利于被保险人解释的核心观点。法院认为,小明所患重度智力障碍事实清楚,且该状况在其年满5周岁后持续存在。保险合同中以“5周岁后确诊”作为绝对免责条件,在本案具体情形下适用,排除了被保险人本应享有的主要权利,有失公平。判决保险公司向小明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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