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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神经瘤(开颅手术),以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拒赔重疾险,君审律所在四川省达州市法院成功获赔

发布者:君审保险律师律所律师|时间:2025年12月09日|分类:保险理赔 |138人看过

我方当事人宋女士,因出现进行性加重的单侧听力下降、耳鸣及行走不稳等症状就医。经头颅MRI检查,被确诊为“左侧听神经瘤”,肿瘤直径较大,已对脑干及周边重要神经结构产生明显压迫。主治医生明确告知,若不及时手术,肿瘤将持续生长,导致永久性面瘫、听力完全丧失,甚至危及生命。宋女士随后接受了“乙状窦后入路听神经瘤切除术”——一项标准的神经外科开颅手术。术后,肿瘤被成功切除,但宋女士遗留下了同侧面神经麻痹及听力丧失的后遗症。

宋女士曾投保一份重大疾病保险。在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审核后指出: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种类中,并无“听神经瘤”或“颅内良性肿瘤”一项。虽然宋女士接受了开颅手术,但合同中对“脑部手术”的赔付有特定限制(例如要求为治疗特定脑血管疾病或实施特定手术方式)。因此,保险公司认为宋女士所患疾病及所行手术均“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作出了拒赔决定。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对于一份列明了数十种重大疾病的保险合同,其保障范围是否应被严格限定于该清单之内?当被保险人因清单之外的疾病(听神经瘤)接受了符合“重大”特征的开颅手术并造成严重后遗症时,能否基于保险合同的根本目的和保障精神获得赔付?

法理与实务分析

  1. “列明式”清单的局限性及合同目的解释: 保险合同采用“列明式”定义重大疾病,是出于明确化和标准化的需要,但这不意味着其保障范围仅限于此。保险合同的根本目的是为被保险人罹患“重大疾病”的风险提供经济保障。判断何为“重大疾病”,除对照清单外,更应探究疾病的实质:是否威胁生命或健康?是否导致重大功能障碍?治疗是否复杂且费用高昂?“听神经瘤”虽未列名,但其需开颅切除、手术风险极高、可能导致永久性颅神经损害(如面瘫、耳聋)且治疗费用不菲的特点,完全符合社会公众及医学上对“重大疾病”的普遍认知。机械地以“未列名”为由拒赔,是对格式条款的僵化执行,可能违背合同目的。

  2. 对格式条款(免责条款)的严格解释原则: 保险公司将“未在清单内”视为当然的拒赔理由,实质上是在主张一个隐含的、概括性的免责条款:“仅保障清单内疾病,清单外一切疾病均不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及第十九条,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必须内容明确,并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一份冗长的疾病清单,其“反面”(即未列出的疾病)能否构成一个有效的免责声明,是存疑的。当存在争议时,根据《保险法》第三十条,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即,可以解释为清单是示例性、非排他性的,或宋女士的状况可归入合同中已有的、定义更宽泛的类别(如“开颅手术”或“神经系统永久性功能障碍”)。

  3. “重大手术”作为独立的保障事件: 许多重疾险条款中,除了以疾病名称定义重疾外,也会将“实际实施了开颅手术”等重大治疗行为本身作为赔付条件。宋女士所接受的听神经瘤切除术,是神经外科经典的、风险极高的开颅手术。我们主张,即便疾病名称不匹配,但“为治疗颅内肿瘤而实施开颅手术”这一事实,完全可能符合合同中关于重大手术的约定。保险公司不能割裂地看待疾病与治疗。

君审律所代理策略与结果

我们代理宋女士后,采取了“绕过名称争议,直击实质相符”的诉讼策略:

  • 强调疾病的“重大”实质: 我们系统整理了宋女士的诊疗资料,突出肿瘤对脑干的压迫风险、手术的高风险性(病危通知书、手术知情同意书中列举的诸多严重风险)、以及术后遗留的永久性面瘫和听力丧失后果。我们用事实证明,她所经历的完全是一场“重大健康危机”。

  • 主张对保险责任作目的性扩张解释: 我们在法庭上明确指出,保险合同的保障核心是“重大疾病风险”,清单是描述该风险的方式之一而非全部。当一种未列名的疾病在严重程度上丝毫不亚于、甚至超过部分已列名疾病时,应当基于公平原则和合同目的,将其纳入保障范围。我们引用《保险法》第三十条,要求对“保险责任范围”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 尝试关联现有条款: 我们同时论证,宋女士术后永久性的面神经麻痹,实质上导致了其“一侧面部肌肉完全瘫痪,经积极治疗至少180天后仍遗留明确后遗症”,这有可能符合或接近合同中“严重面部毁容”或“神经系统永久性功能障碍”的相关定义。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我方关于重疾险合同应作实质性理解和有利于被保险人解释的核心观点。法院认为,宋女士所患听神经瘤病情严重,所接受的开颅手术风险高、创伤大,术后遗留永久性神经功能障碍,其整体情况符合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障特征和精神。保险公司仅以疾病名称未在合同清单中列明为由拒赔,理由不充分,未能充分考虑被保险人所承受的实际重大健康损害及经济风险。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向宋女士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2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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