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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腺癌,未如实告知乙肝为由拒赔重疾险,君审律所在山东省济南市法院成功获赔

发布者:君审保险律师律所律师|时间:2025年12月02日|分类:保险理赔 |97人看过

我方当事人F女士被诊断患有乳腺癌,并接受了手术治疗。她依据其购买的重大疾病保险申请理赔。保险公司经调查发现,F女士在投保前一年的体检报告中,载有“乙肝表面抗原阳性,乙肝小三阳”的结论,而F女士在投保时未就此进行告知。保险公司随即向F女士发出《拒赔通知书》,理由为:乙肝属于重要病史,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且虽然无法直接证明乙肝导致乳腺癌,但二者均与免疫系统或内分泌有关,存在潜在关联,影响了保险公司的公平承保。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两个层面:

  1. 未告知的“乙肝小三阳”(通常指慢性乙型肝炎病毒携带状态)是否必然属于拒赔意义上的“重要事实”?
  2. 即使认定未告知,该未告知事项与所发生的保险事故“乳腺癌”之间,是否存在法律所要求的“严重影响”的因果关系?

法理与实务分析:

  1. “重要事实”的认定需结合具体险种与疾病: 乙肝病毒感染的情况非常普遍,从单纯的病毒携带到活动性肝炎,严重程度不一。对于重疾险而言,其核保关注的是可能直接导致重大疾病(如肝硬化、肝癌)的风险。F女士为“小三阳”,肝功能正常,属于稳定的病毒携带状态,其短期内进展为肝硬化、肝癌的风险相对较低。保险公司若主张其“重要”,必须证明对该状态下的携带者,其通常的核保结论是拒保或大幅加费,而非简单要求提供“乙肝两对半”或肝功能报告。
  2. 因果关系的严格要求是破局关键: 这是本案的法律制高点。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告知义务,只有在未告知内容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时,保险人才有权解除合同。请注意,是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而非对“承保决定”有影响。乳腺癌与乙型肝炎病毒(HBV)感染,隶属于完全不同的疾病系统(乳腺肿瘤 vs. 肝脏病毒感染)。现代医学尚无公认证据表明乙肝病毒感染会直接导致或显著增加乳腺癌的发病风险。保险公司提出的“均与免疫有关”是一种极其宽泛和牵强的关联,无法构成法律上的直接、决定性因果关系。没有因果关系,保险公司便丧失了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的核心基础。
  3. 公平原则与对价平衡: 如果允许保险公司以与所患重疾毫无关系的既往病史为由拒赔,将严重破坏保险合同的公平性。这相当于允许保险公司收取了保费,却在出险时以一个无关的理由拒绝履行责任,构成权利义务的严重失衡。

君审律所代理策略与结果:

我们的诉讼策略集中火力于“因果关系”的攻坚战,并辅以对“事实重要性”的质疑:

  • 医学证据切割: 我们收集并提交了权威的医学指南和文献,明确指出乙肝病毒感染并非乳腺癌的已知风险因素。二者发病机理、器官系统、治疗方式完全不同,从医学上彻底切断其关联。
  • 聚焦法律因果关系要件: 我们反复向法庭强调《保险法》第十六条的原文,指出保险公司的拒赔逻辑偷换了概念——他们论证的是“未告知事项对承保有影响”,而法律要求的是“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我们主张,对于乳腺癌这一事故,乙肝病史无论告知与否,都对其“发生”毫无影响。
  • 指出保险公司逻辑的荒谬性: 我们类比说明,如果按照保险公司的逻辑,未告知“近视眼”病史,将来患“胃癌”也可以被拒赔,因为“都可能与体质有关”,这显然是不可接受的。

济南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我方关于因果关系的核心论点。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F女士未告知的“乙肝小三阳”病史,与其所患的“乳腺癌”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即该未告知事项并非导致乳腺癌发生的原因。因此,即使存在未告知情形,也不符合《保险法》规定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拒赔的条件。判决保险公司向F女士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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