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方当事人F先生因便血等症状进行肠镜检查,于乙状结肠发现肿物,后行手术切除。术后病理报告显示:“(乙状结肠)高级别上皮内瘤变,局灶疑有间质浸润,请结合临床。” 由于病理诊断中存在“疑有”二字,未100%肯定浸润,临床医生根据整体情况,在出院诊断中明确书写为“乙状结肠恶性肿瘤”。F先生据此向保险公司申请重疾险理赔。保险公司在审阅病理报告后,认为“疑有”代表不确定性,不能认定为必然浸润,因此应按照“高级别上皮内瘤变”(即原位癌)处理,而原位癌不属于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故仅同意支付少量“轻症保险金”或直接拒赔重疾保险金。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核心在于:当病理诊断存在“不确定性”描述,但临床医生基于其专业判断作出了“恶性肿瘤”的明确诊断时,在保险理赔中应以何者为准?
法理与实务分析:
- 临床诊断的权威性与综合性: 病理学是金标准,但并非医学诊断的唯一依据。临床诊断是主治医师综合了患者的症状、体征、影像学检查、内镜下表现以及病理学报告后,得出的最终结论。病理报告中“局灶疑有间质浸润”的提示,是病理医生基于镜下所见的高度怀疑,这种怀疑对于临床医生而言,具有极强的指向性。临床医生结合肿物的整体情况(如大小、形态、生长方式),做出“恶性肿瘤”的诊断,这一结论具有同等的、甚至在实际治疗决策中更具决定性的权威性。
- 对“不确定性”的有利解释原则: 病理报告中的“疑有”,在法律上构成了对疾病性质的“不确定性”。根据《保险法》第三十条,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因此,在“恶性肿瘤”与“原位癌”这两种可能性的争议中,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即采纳“恶性肿瘤”的判断。
- 治疗方式印证疾病性质: 对于乙状结肠的肿物,如果临床医生确信其为纯粹的原位癌,通常可能采取内镜下切除等创伤更小的方式。而F先生接受了外科手术切除,这一治疗方案本身也侧面印证了临床医生对肿瘤具有浸润风险(即恶性)的判断。
君审律所代理策略与结果:
我们的策略是“用临床诊断补强病理报告,以法律原则锁定有利解释”:
- 巩固核心证据——出院诊断证明: 我们强调,盖有医院公章的病案首页和出院小结中,明确载明的“乙状结肠恶性肿瘤”诊断,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医疗文书,是保险公司理赔审核的直接依据。
- 解读病理报告的真正含义: 我们向法庭解释,“高级别上皮内瘤变”本身就是癌前病变的最高级,与原位癌同义。而“局灶疑有间质浸润”则是在此基础上,提示很可能已经突破了最关键的一步,进入了浸润性癌的阶段。这两个描述结合,其整体指向是倾向于恶性的。
- 施加举证责任: 我们指出,如果保险公司坚持认为这仅仅是原位癌,那么它需要承担举证责任,提供充分的医学证据来反驳临床医生的“恶性肿瘤”诊断,而这在事实上是极其困难的。
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临床医生的明确诊断具有高度的证明力。在病理报告存在不确定性描述的情况下,应结合临床诊断并从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角度出发,认定F先生所患疾病符合保险合同关于“恶性肿瘤”的保障范围。判决保险公司向F先生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9.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