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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保险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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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状腺,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重疾险,君审律所在湖南省长沙市法院成功获赔

发布者:君审保险律师律所律师|时间:2025年11月25日|分类:保险理赔 |79人看过

我方当事人W女士于数年前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在投保时,对于健康问卷中“您是否曾患有或被告知患有甲状腺疾病?”的询问,W女士勾选了“否”。几年后,W女士不幸被确诊为甲状腺癌,遂向保险公司申请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公司经调查,发现W女士在投保前约两年,曾有体检报告显示“甲状腺双侧叶结节样改变,建议随访”。据此,保险公司以W女士“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保险合同并拒绝赔付。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W女士未告知的“甲状腺结节”病史,是否属于《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重要事实”?

法理与实务分析:

  1. “重要事实”的认定需具客观性与实质性影响: 根据《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只有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才有权解除合同。此处的“严重影响”,通常指该未告知事项会实质性改变保险公司的承保决策。在实践中,“甲状腺结节”是一种极为常见的影像学发现,绝大多数为良性。保险公司若主张其属于“重要事实”,必须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证明若其知晓该情况,就会做出“拒绝承保”或“加费承保”的决定。这通常需要保险公司提供其内部的核保手册、风控标准等客观证据,而非仅凭口头主张。
  2. 因果关系的中断: 即使认定W女士存在未告知行为,也需要考察该行为与最终发生的保险事故(甲状腺癌)之间的关联性。若保险公司无法证明投保前的良性结节与数年后的恶性肿瘤之间存在直接的医学上的因果关系,其拒赔的基础便十分薄弱。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倾向于认为,对于常见的、良性的既往体征,与多年后发生的癌症之间,因果链条难以直接建立。
  3. 不可抗辩条款的精神指引: 虽然本案可能未直接满足“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不可抗辩条款适用条件,但该条款所体现的立法精神——维护保险合同稳定性、限制保险人滥用合同解除权——在司法裁判中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它促使法院对保险人在合同成立多年后提出的“未如实告知”抗辩,采取更为审慎和严格的态度。

君审律所代理策略与结果:

我们代理W女士后,采取了“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的策略:

  • 挑战保险公司的举证责任: 我们首先要求保险公司提供证据,证明“甲状腺结节”这一事项对其承保决策具有“决定性影响”。果不其然,对方无法提供其核保规则等关键内部文件。
  • 强调疾病的常见性与良性本质: 我们向法庭提交了医学文献,指出甲状腺结节在成年人群中的高检出率以及其绝大多数为良性的事实,从而削弱了保险公司关于该事项“重要性”的主张。
  • 区分“健康异常”与“重要疾病”: 我们主张,W女士未告知的仅是一次体检发现,其本人并未被诊断为需要治疗的“甲状腺疾病”,主观上不认为其属于需要告知的“疾病”,这属于重大过失而非故意隐瞒。

长沙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未能充分举证证明W女士未告知的“甲状腺结节”属于足以影响其承保决策的重要事实。因此,保险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合同并拒赔,依据不足。判决保险公司向W女士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2.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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