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保险的理赔标准时常与临床医学实践存在脱节。以“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低通气综合征”为例,其严重程度通常以“呼吸暂停低通气指数”等客观指标衡量。当被保险人的临床症状已极其严重,但因个体差异或检测环境等因素导致数值未能完全达标时,理赔便陷入僵局。君审律所在内蒙古代理的一起案件,成功论证了疾病功能性损害的严重性应优于单一的数值标准,为客户赢得52.5万元重疾保险金。
一、 案情回顾:极重度睡眠呼吸暂停的数值之争
2018年,董先生(化名)投保了一份重疾险。合同中对“严重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的定义,要求必须满足“睡眠监测显示呼吸暂停低通气指数(AHI)≥30”以及“必须持续使用呼吸机”等条件。
董先生因夜间严重打鼾、呼吸暂停、白天极度困倦无法正常工作而就医。经医院睡眠监测,其AHI指数为28,属于极重度范围,但未完全达到合同约定的30。然而,临床症状显示其已出现肺动脉高压、重度日间嗜睡(Epworth评分极高),医生强烈建议并为其处方了持续气道正压通气(CPAP)呼吸机治疗。董先生佩戴呼吸机后症状显著改善。
二、 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与争议焦点
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直接而强硬:合同约定的AHI指数是硬性标准,数值未达标,即不符合赔付条件。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
当一种疾病的临床症状已明确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如无法工作、出现并发症),且医生已根据临床判断实施标准治疗(使用呼吸机)时,保险公司是否可以仅因个别客观指标与格式条款存在微小差距,就否定其作为“重大疾病”的实质?
三、 君审律所的法律分析与诉讼策略
我们认为,保险公司的决定是“唯数值论”的体现,完全无视了疾病的整体影响。我们的策略是构建一个以“功能性失能”为核心的证据体系。
构建以“生活质量与工作能力丧失”为核心的证据链。我们没有纠缠于AHI的2分之差,而是将举证重心转向董先生真实的生存状态。我们收集并提交了:医生证言: 详细描述其极重度的临床症状及已出现的肺动脉高压等并发症。工作与生活证明: 证明其因白天严重嗜睡已无法胜任原有工作,社交生活终止。治疗证据: 呼吸机处方及购买凭证,证明其已必须依赖合同约定的治疗方式。我们向法庭呈现了一个被疾病剥夺了正常工作与生活能力的鲜活个体。
论证合同标准的局限性。我们邀请了睡眠医学专家提供意见,指出AHI指数受监测环境、体位等多种因素影响,存在一定波动性。董先生的AHI指数为28,在临床上与≥30的病例在严重程度上并无本质区别,均属于极重度范畴,都需要积极的呼吸机干预。保险公司的条款未能考虑这种医学上的误差和连续性。
运用“合理期待原则”发起总攻。我们主张,一个合理的投保人对于“严重睡眠呼吸暂停”保障的期待,是基于疾病导致的严重功能性障碍和必须的长期治疗。当董先生因该病无法工作、出现并发症并必须终身使用呼吸机时,他完全有理由期待这属于保障范围。保险公司设定的僵化数值门槛,严重违背了投保人的合理期待。
强调疾病的实质严重性与治疗的重大性。我们向法庭陈情,董先生所经历的疾病负担是巨大且真实的,完全符合重疾险补偿收入损失和康复费用的设立目的。
四、 法院判决与案件结果
内蒙古某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我方关于疾病功能影响和合理期待的论述。法院认为,董先生所患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已至极重度,对其日常生活和工作能力造成了严重且永久性的影响,且已实际需要持续使用呼吸机治疗,符合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障精神。保险合同约定的AHI指数仅为参考之一,不能绝对化。保险公司机械适用该标准拒赔,未能充分考虑被保险人的实际病情与功能状态,有违公平。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董先生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52.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