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未如实告知”的病史(如乙肝)与所患重疾(如肝癌)在医学上存在明确且强烈的因果关系时,客户的维权之路最为艰难。保险公司在此类案件中通常占据绝对优势。然而,法律的公正体现在对每一个环节的审慎审查,包括投保人的主观状态和保险公司的缔约程序。君审律所在成都市代理的一起案件,通过在“明确说明义务”和“因果关系判定”上找到关键突破口,为身故被保险人的家属成功索赔11万元重疾险身故保险金。
一、 案情回顾:肝癌身故与未告知的“乙肝”史
2019年,刘先生(化名)投保了一份重疾险。在健康告知环节,对于“是否为乙型肝炎患者或病毒携带者”的询问,刘先生勾选了“否”。2022年,刘先生因“原发性肝细胞癌”救治无效,不幸身故。
家属向保险公司申请身故保险金理赔。保险公司调查发现,刘先生在投保前数年的体检报告中,乙肝五项检查结果显示为“乙肝表面抗原阳性”,这意味着他是乙肝病毒携带者。保险公司据此认为,刘先生故意隐瞒了与肝癌直接相关的重大病史,严重影响承保决定,故解除合同,拒绝赔付。
二、 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与争议焦点
保险公司的论证链条在医学上具有相当的说服力:未告知乙肝病史 → 乙肝是肝癌最主要的致病因素 → 该事项足以导致拒保或加费承保 → 因此,对肝癌身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案的争议焦点,并非否认乙肝与肝癌的医学关联,而在于一个前提性问题:
保险公司能否直接推定投保人“应当知道”自己是乙肝病毒携带者?其是否就“如实告知义务”履行了明确的说明和询问责任?
三、 君审律所的法律分析与诉讼策略
面对医学上的不利局面,我们果断将诉讼重心从医学因果转向法律程序与证据规则。
主张投保人“不知情”,质疑其认知程度。我们通过对刘先生家属的深入访谈了解到,他当年的体检报告是单位统一发放,他本人并未仔细阅读和理解其中每一项指标的含义,尤其是“乙肝表面抗原阳性”这一专业医学结论,并未引起他的注意,医生也未就此向他进行特别告知。因此,我们主张刘先生在主观上并非“故意”不告知,而是确实不知道自己是一名乙肝病毒携带者。对于自己不知道的事实,自然无法履行告知义务。
猛攻保险公司的“明确说明义务”。《保险法》第十七条是我们最有力的武器。我们向法庭强调,健康告知问卷中的每一个问题,尤其是像“乙型肝炎”这样的关键免责事项,都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范畴。保险公司必须证明,其销售人员在刘先生投保时,曾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其明确解释了“乙型肝炎”包括“乙肝病毒携带状态”,并说明了隐瞒该信息的严重后果。在实践中,保险公司几乎无法提供有效证据(如双录视频、经投保人确认的说明笔录等)来证明其履行了上述义务。
尝试对“携带状态”与“肝癌身故”进行有限切割。尽管困难,我们仍从医学角度指出,从“乙肝病毒携带”到“肝癌”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并非必然结果。保险公司若要完全免责,需证明若其当时知晓乙肝情况,就会绝对拒保。
四、 法院判决与案件结果
成都市某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将审查重点放在了保险公司的缔约程序上。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就“乙肝病毒携带”属于需告知的“乙型肝炎”范畴,并向作为非医学专业的刘先生履行了明确的提示和说明义务。因此,难以认定刘先生构成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程序依据不足。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刘先生的身故受益人支付身故保险金1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