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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性肝衰竭,以不符合重疾标准为由拒赔重疾险,君审律所在陕西省西安法院成功获赔

发布者:君审保险律师律所律师|时间:2025年11月14日|分类:保险理赔 |111人看过

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中,对于“急性肝衰竭”等疾病的理赔标准往往设定了一系列严格的生化指标。当被保险人的病情在临床上已被公认为危重,但因个体差异或治疗干预,其检测数值未能完全“踩线”合同条款时,理赔纠纷便随之产生。君审律所在西安市代理的一起案件,成功论证了疾病的临床实质应优于僵化的数值标准,为客户赢得10万元重疾保险金。

一、 案情回顾:临床危重与“未达标”的检测值

2020年,张先生(化名)投保了一份重疾险。合同中对“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的定义,通常要求满足诸如“血清总胆红素高于正常值上限5倍以上”、“凝血酶原时间延长至正常值1.5倍以上”等多项指标。

2022年,张先生因服用药物后出现严重肝损伤,被确诊为“药物性急性肝衰竭”。病情进展迅速,他出现了严重的黄疸、腹水及凝血功能障碍,被转入重症监护室(ICU)进行血浆置换、人工肝等高级生命支持治疗,生命一度垂危。经全力抢救,张先生最终肝功能逐渐恢复,侥幸生还。然而,在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审核其化验单后认为,其血清总胆红素峰值等关键指标未能完全达到合同约定的精确倍数,因此“不符合重大疾病标准”,予以拒赔。

二、 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与争议焦点

保险公司的拒赔逻辑严格基于合同文义:合同约定的客观指标是赔付的唯一尺度,数值未达标,即不符合条件。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
对于一种诊断明确、病情已被临床判定为危重、并已实际实施ICU高级生命支持治疗的疾病,保险公司是否可以仅因个别生化指标与格式条款的硬性规定存在微小差距,就否定其作为“重大疾病”的实质?

三、 君审律所的法律分析与诉讼策略

我们认为,保险公司的决定是典型的“唯数值论”,完全忽视了医学实践的复杂性和保险的保障初衷。我们的策略是构建一个以“临床危重性”为核心的论证体系。

  1. 全面呈现疾病的极端严重性与治疗的重大性。我们调取了张先生全部的ICU病历、抢救记录和费用清单。证据清晰地显示,其“急性肝衰竭”的诊断明确,且已导致多器官功能障碍,必须依赖人工肝等昂贵且创伤性的治疗手段维持生命。我们向法庭强调,其所经历的疾病过程本身,其死亡风险、治疗强度及医疗费用,完全符合一个普通人对“重大疾病”甚至“濒临死亡”的认知。
  2. 论证合同标准的僵化性与临床实践的脱节。我们邀请了肝病学专家提供咨询意见。专家指出,个体对疾病的反应存在差异,肝脏的储备功能和代偿能力不同,不能将生化指标作为判断病情严重程度的唯一绝对标准。张先生的临床表现和所需的ICU级别救治,已充分证明了其疾病的极端严重性。保险公司的条款设计未能充分考虑这种个体差异和临床综合判断。
  3. 运用“合理期待原则”发起核心攻击。我们向法庭主张,一个合理的投保人购买重疾险,其核心期待是当自己罹患临床意义上危重的、需要紧急且高昂医疗干预的疾病时,能获得经济补偿。当张先生因肝衰竭在ICU九死一生时,任何一个普通人都会认为这无疑是一场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抠字眼、算数值的做法,严重违背了投保人的合理期待。
  4. 请求法院基于合同目的进行公平裁量。我们恳请法院,在适用格式条款会导致显失公平的结果时,应探求合同本质目的,作出公正判决。重疾险的目的在于补偿因灾难性健康事件带来的经济冲击,张先生的情况完全符合这一目的。

四、 法院判决与案件结果

西安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君审律所关于疾病实质和合理期待的论述。法院认为,张先生所患“急性肝衰竭”诊断明确,病情危重,已实际达到需ICU高级生命支持的程度,该疾病的严重性及治疗手段,符合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障本质。保险公司机械适用数值标准拒赔,未能充分考虑被保险人的实际临床情况,有违公平。最终,法院基于公平原则及对合同目的的解释,判决保险公司向张先生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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