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列表与定义,难以穷尽所有临床罕见的恶性肿瘤。“副神经节瘤”作为一种神经内分泌肿瘤,其名称中不带有典型的“癌”字,且可能表现为良性生物学行为,因而常被保险公司以“非恶性肿瘤”或“未达重疾标准”为由拒赔。君审律所在北京市代理的一起案件,通过深入剖析该肿瘤的恶性本质与治疗的重大性,成功论证其符合重疾险的保障核心,为客户赢得50万元重疾保险金。
一、 案情回顾:罕见肿瘤“副神经节瘤”的理赔困境
2019年,陈先生(化名)投保了一份重疾险。2022年,陈先生因血尿、高血压等症状入院,术后病理确诊为“膀胱副神经节瘤”。主治医生在病情说明中指出,该肿瘤具有神经内分泌功能,虽部分类型进展缓慢,但具有转移潜能,且其所处位置及症状对患者生命健康构成严重威胁,所接受的膀胱部分切除术亦是重大手术。
陈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重疾险理赔。保险公司审核后认为,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通常指来源于上皮组织的“癌”,而“副神经节瘤”名称不符,且其病理报告未明确描述为“高度恶性”或“广泛浸润”,因此“未达到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标准”,予以拒赔。
二、 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与争议焦点
保险公司的拒赔逻辑基于合同的狭义文义:疾病名称非“癌” → 病理描述未极度恶性 → 故不符合“恶性肿瘤”定义。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
对于一种在医学上明确为恶性肿瘤、具有转移风险、且已对患者实施重大手术的“副神经节瘤”,保险公司是否可以仅因其名称不符合通常认知、或其恶性程度未达极致,就否定其作为重大疾病的实质?
三、 君审律所的法律分析与诉讼策略
我们认为,保险公司的决定是“唯名论”和“唯分级论”的体现,脱离了医学实践。我们的策略是回归疾病的医学本质和保险的保障目的。
- 夯实医学证据,论证其恶性肿瘤属性。我们搜集并提交了泌尿外科与病理学的权威文献。证据清晰地表明:“副神经节瘤”在世界卫生组织(WHO)的疾病分类中明确属于恶性肿瘤范畴。其是否发生转移取决于多种因素,但“具有转移潜能”这一属性本身,就将其与良性肿瘤彻底区分开。我们强调,保险合同保障的是“恶性肿瘤”,而非非仅仅是“癌”。
- 论证其临床行为的严重性与治疗的重大性。我们向法庭呈现了陈先生因该肿瘤所承受的实际健康损害:功能性症状(高血压)、器质性损伤(血尿)、以及所接受的“膀胱部分切除术”这一重大治疗。我们指出,重疾险保障的不仅是疾病的终末转移状态,更是疾病本身对机体功能的严重干扰和所必需的重大治疗。
- 运用“合理期待原则”发起核心攻击。我们向法庭强烈主张,一个合理的投保人对于“恶性肿瘤”保障的期待是:当自己被医院确诊为一种具有恶性属性的肿瘤,并因此接受了重大手术治疗时,能够获得赔付。当陈先生被确诊为“膀胱副神经节瘤”并接受膀胱部分切除时,他完全有理由期待这属于保障范围。保险公司通过抠字眼、排斥医学上公认的恶性肿瘤的做法,严重违背了投保人的合理期待。
- 援引“不利解释原则”进行法律收官。我们强调,对于“恶性肿瘤”这一格式条款的定义范围是否存在争议时,依法应作出对保险人不利的解释。因此,应采纳将WHO分类中的恶性肿瘤(包括副神经节瘤)纳入保障范围的解释。
四、 法院判决与案件结果
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君审律所关于医学本质和合理期待的论述。法院认为,陈先生所患“膀胱副神经节瘤”在医学上属于恶性肿瘤,且已对其健康造成重大影响并实施了重大手术,符合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障特征。保险公司以名称不符等理由拒赔,过于机械严苛,未能体现保险合同的公平原则和保障目的。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陈先生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