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险合同中的“既往症”免责条款,旨在排除投保前已明确存在的疾病风险。然而,如何界定“既往症”,尤其是当投保前的体征与投保后的疾病在严重程度和治疗必要性上发生质变时,常常成为争议焦点。君审律所在济南市代理的一起案件,成功论证了“既往体征”与“新发治疗”的区别,为客户赢得2万元医疗费用赔偿。
一、 案情回顾:足部矫形手术与投保前的“足变形”记录
2021年,王同学(化名)在其父母帮助下投保了一份住院医疗保险。投保时,其父母认为孩子身体健康,未告知任何异常。2022年,王同学因足部疼痛、行走困难影响学习生活,入院检查,被诊断为“重度马蹄内翻足畸形”,并接受了“足部矫形手术”,花费2万元。
保险公司理赔调查时,查到王同学在投保前的学生体检报告中,曾有“足部形态异常,建议随访”的记录。保险公司据此认为,王同学所患足部畸形是投保前已存在的“既往症”,因此对本次手术治疗不予赔付。
二、 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与争议焦点
保险公司的拒赔逻辑在于:投保前体检已提示异常 → 该异常与后续治疗的疾病为同一部位 → 故本次治疗属于既往症 → 免责。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
投保前存在的、无需治疗的、轻微的“体征异常”记录,是否能等同于保障期内因病情进展或症状凸显而需要手术治疗的“既往症”?
三、 君审律所的法律分析与诉讼策略
我们认为,保险公司的做法混淆了“健康风险提示”与“既存疾病状态”的概念。我们围绕“疾病严重程度”和“治疗必要性”构建了论证体系。
- 区分“稳定性体征”与“活动性疾病”。我们向法庭指出,投保前的体检记录仅为“形态异常,建议随访”,这是一种静态的、稳定的体征描述,并未诊断为需要立即干预的疾病,也并未实际产生医疗费用。而在保障期内,王同学因出现疼痛、功能障碍等主动症状,并经医生诊断已达到需要手术矫正的“重度”程度,这才构成了一个新的、需要保障的医疗事件。
- 论证保险保障的是“治疗行为”而非“体征存在”。我们强调,医疗险保障的核心是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必要的医疗行为及其费用。王同学所接受的“足部矫形手术”是在保障期内新发生的、必要的、且费用高昂的治疗。不能因为该部位在投保前存在轻微异常,就否定此次独立治疗行为的可保障性。
- 运用“合理期待原则”进行驳斥。我们主张,一个合理的投保人为孩子购买医疗险,其期待是当孩子在保障期内因健康问题需要住院手术时,能获得费用补偿。保险公司将数年前一次普通的、无需处理的体检提示,作为拒赔一次重大手术的理由,这严重超出了投保人的合理预期。
- 对“既往症”条款作限缩解释。我们指出,对于“既往症”这一格式免责条款,应作严格解释。其范围应限于投保前已明确诊断且需要治疗(或正在治疗中)的疾病,而不应无限扩大至所有曾有过异常记录的身体部位。
四、 法院判决与案件结果
济南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君审律所关于疾病状态区分和合理期待的论述。法院认为,王同学在投保前仅存在足部形态异常的体征记录,并未达到需要医疗干预的程度。其在保险期间内因症状加重被确诊为重度畸形并接受手术治疗,该医疗行为属于保障期内新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以“既往症”为由拒赔,依据不足。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王同学支付医疗保险金2万元。